智慧財產權月刊 243期

4 108.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3 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專利權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即屬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加以利用,但因醫藥品 等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方能上市,在此之前的專利權期間卻一直在消耗, 為補償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遂有其必要性,歐洲之補充保護證書制度 因此而生。就延長期間之專利權保護範圍為何,亦為關注之焦點。本月專題「美、 日、歐延長制度對於延長期間專利權所及範圍之認定」,探討美、日、歐有關專 利權期間延長所及藥品與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實務,並介紹歐洲聯盟法院近年相關 代表性判決,希冀透過判決內容的精神,瞭解未來判斷有效成分是否為基礎專利 所保護之原則。本月論述係探討美國專利多方複審制度及相關實務判決;另藉由 CueCat 個案,分析專利申請策略;最後透過探討我國商標使用概念,分析商標權 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美、日、歐盟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與我國有何不同呢? 專題一 由簡正芳女 士所著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專利權範圍探討」,就美、日、歐有關專利權 期間延長制度之處分或判決進行探討,希冀對於延長制度之專利權保護範圍提供 進一步認知以供各界參考。 專題二 由張子威先生所著之「歐洲補充保護證書的保護範圍——以歐盟法院 判決為中心」,列舉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分別為大、小分子藥物之代表性判 決及判決的後續效應,藉以觀察歐盟法院判決對大、小分子藥物之保護範圍認定 之影響,希冀能對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中,第一次許可證與專利權範圍之關 連性判斷與專利權期間延長後之範圍解讀,提供重要之參考。 多方複審制度使第三方有機會於訴訟外挑戰已核准請求項的可專利性。 論述 一 由王世仁先生所著之「美國專利多方複審制度與相關法院判決」,介紹美國多 方複審之制度、法規,以及兩件 CAFC 全院聯席審理的案件,希望能藉此深入了 解美國多方複審制度與法院相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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