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2期

128 108.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2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行專訴字第 48 號 第 102209860 號「電源供應裝置」新型專利舉發 事件一審行政判決 【爭點】 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所載內容及第一圖之「習知」電源供應裝 置之電路方塊圖,申請人雖承認屬先前技術,但主張在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 前從未對外公開過該等內容,該等內容是否仍為判斷系爭專利不具專利要件之 適格證據。 【案件事實】 系爭專利是關於一種具有低待機功耗的電源供應裝置,原告係專利權人,參 加人(舉發人)所提之證據 1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所載內容,及 第一圖之習知電源供應裝置之電路方塊圖,主張證據 1 與證據 2~4 之結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 不具進步性。 【判決見解】 於行政訴訟攻防中,針對證據 1 之證據能力(又稱證據適格性),原告援引 美國專利審查基準及證據 1 對應之美國案,訴稱證據 1 之【先前技術】欄所載內 容及第一圖為其內部資料,其在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前,從未對外公開過該等 內容,故不具證據適格性。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所謂先前技術,指申請前 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說明書應記載 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 題或缺失,記載內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 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 索、審查,此於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第 1 項第 3 款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 1.2.3 節等均有明文規定。發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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