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36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本月專題 臺日設計專利審查基準近似性判斷之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因此,從這個觀點來看,對於跨越左腦與右腦兩領域活動範圍所創作之設計 或意匠而言,本質上已存在著理性與感性之因素,故其在進行近似與否之判斷上, 亦將隨著判斷主體「人」之不同而導致不同之結果。從日本特許廳所公布的審查 基準內容來看,本文認為日本特許廳為充分把握對「理性」加「感性」之意匠創 作,在審查上必須採透明性、一貫性及正確性的客觀審查方式,而於意匠審查基 準明確訂定近似與否認定之判斷步驟與手法。 臺、日兩國對於近似性判斷認定之基礎,均是來自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規定, 且有分別針對「物品的相同、近似判斷」及「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作規範, 其中我國對於物品的認定是以用途和功能來判斷,此方式與日本之判斷手法類 似,現行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在運用上已足夠,但對於「外觀的相同、近似判 斷」,建議可導入日本審查基準在這部分較客觀明確之審查模式。 可在我國審查基準第三章專利要件「 2.4.3 外觀相同、近似判斷」這一章節新 增一小節,「 2.4.3.2.3 外觀之確定」,修訂內容如下: 「設計專利之外觀的確定,應綜合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形狀、花紋、色彩 所構成的整體外觀為依據,必要時,並得審酌說明書中之設計說明。若說明書及 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則確定 部分設計之外觀,應以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所呈現的內容為準;『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雖係為申請人不請求保護之部分,但必要時可用於審酌『不主張設 計之部分』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 「在進行比對外觀的相同、近似時,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所確定之外觀與引 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藝中相對應內容所確定的外觀,進行共同點及差異點的分 析,以利後續外觀之評價及綜合判斷。」 並在第三章專利要件「 2.4.3 外觀相同、近似判斷」這一章節新增一小節, 「 2.4.3.2.4 外觀之評價」,修訂內容如下: 「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針對申請專利之設計所確定之外觀與引證文件 之先前技藝內容所確定的外觀,就其兩者的共同點及差異點進行評價。評價時, 應注意對於各個外觀之共同點及差異點是否為引起注意之部分,並且在必要時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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