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0 期

46 107.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0 智慧財產權園地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將自己從國外購買的正版音樂 CD 出售,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答: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 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著作權法對 此設有例外規定,只要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 行李之一部分」,即可輸入「 1 份」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而藉由此種方式輸 入之物即為合法重製物,所以依上述規定合法輸入之音樂 CD ,所有權人是可 以將其出售,而不會涉及著作權的侵害哦。 商標 問:修改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惟未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而使用者,是否會 構成商標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廢止事由? 答: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修改,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商 82 Ⅴ),未經核准 而使用者,如其修改部分涉及使用的管理及監督,可能構成同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6 款「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事由者,則有被廢止註冊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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