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9 期

107.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 35 論述 歐盟維修免責條款再進化――以歐盟法院最新判決與政策動向為中心 歐盟維修免責條款再進化――以歐盟法院最新 判決與政策動向為中心 徐銘夆 * 摘要 歐盟在西元 2001 年完成共同體設計規則之立法後,「維修免責條款」的適 用範圍與主張方式始終渾沌未明,歸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該條款涉及龐大的政商 利益,導致立法過程相當曲折。該爭議終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歐盟法院取得重 大突破,分析結果顯示,「維修免責條款」的適用範圍與主張方式可歸納如下: ( 1 )「複合產品之零件」涵蓋任何裝配在複合產品,並可拆解與重組之零件, 且必須以最終使用複合產品為目的,而得以觀察到者。 ( 2 )複合產品之零件必須以「維修複合產品而重建其原始外觀為目的」, 排除因個人偏好、方便或美感考量實施零件設計權之行為,此外複製 品除商標外,必須與裝配在複合產品的零件原始外觀相同。 ( 3 )欲主張「維修免責條款」者,複合產品之零件製造商與配銷商必須遵 守「注意義務」。 關鍵詞:共同體註冊設計、維修免責條款、零件、複合產品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性之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