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8 期

107.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8 73 智慧財產權園地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將自己購買專輯中的音樂放到手機裡,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答:將專輯中的音樂放到手機裡,會涉及「重製」等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 51 條規定,如果是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將自己購買的專輯中的音樂 放到自己手機裡之行為,若符合前述規定僅供個人使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則 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 用的範圍(例如從非法網站大量下載音樂或影片等),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 的重製權喔。 商標 問:怎麼樣才算有使用證明標章呢? 答:證明標章的使用,指經標章權人同意的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的條 件,使用該證明標章(商 83 ),亦即被同意使用的人為行銷目的,將證明 標章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用於與商品 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 物等方式使用,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證明標章(商 17 準 5 ),與一般 商標的使用態樣並無不同。但證明標章權人本身不能將該標章使用於標章所 證明的商品或服務,惟為了推廣證明標章及該等商品或服務,標章權人可以 於廣告及促銷活動使用該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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