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8 期

40 107.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8 論述 部分設計專利損賠金貢獻度認定原則暨實務探討 ――以日本部分意匠為中心 壹、日本部分意匠權效力暨侵害判斷原則 1 在 1999 年 ( 平成 10 年 ) 以前,囿於日本意匠法第 2 條規定之「物品」,係 指流通於市場上可得以交易的製品之故,物品的獨創性特徵遂難以作為意匠法保 護的客體,因此倘若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僅模仿整體意匠中的獨創性特徵,形同以 取巧的方式迴避侵權 2 。基於以上的考量,日本於 1999 年催生部分意匠制度,使 意匠權不僅保護物品的整體外觀,亦保護其部分外觀。 日本自導入部分意匠制度之後,雖然每年在意匠整體申請案量仍持續向下 探底,但部分意匠申請案量卻不減反增,自 2015 年起(如圖 1 所示 3 ) ,部分 意匠占意匠整體申請案量的比重更一度突破 4 成,顯見申請人對於部分意匠制 度的重視。 1 我國專利法中之「設計專利」,在日本稱「意匠」;我國所稱「部分設計專利」,在日本稱「部 分意匠」,本文對於日本制度與實務的描述皆依日本之用語。 2 特許 庁総 務部 総 務課工業所有 権 制度改正審議室, 産 業財 産 権 法(工業所有 権 法)の解 説 平成 10 年法律改正,頁 32 。 3 特許廳,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 2017 年版,頁 23 。 圖 1  部分意匠申請件數暨比例圖( 2012 年至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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