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8 期

38 107.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8 本月專題 營業秘密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揭露及保護 ――以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為中心 伍、結語 營業秘密在美國視為一種具有特權之證據資料,但此特權並非絕對的特權, 法院得在適當的保護措施控制下,將營業秘密開示當事人接觸或知悉。從美國法 對於「特權」地位的賦予,可知營業秘密對於該國之重要性,及對於營業秘密保 護的重視程度。儘管賦予特權,美國同時亦不偏廢保護秘密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 求,在不同程序階段需求,以秘密保持命令加以處理,平衡各種不同價值的利益 衝突。 在美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運作,並非完全將責任歸由法院承擔,而 是仰賴當事人兩造雙方,在程序前、程序進行中甚至程序終結後的協力。從程序 前,雙方努力磋商達成協議;程序中,一方「證明」營業秘密存在及有保護的必 要性外,他方「證明」揭露必要性及揭露範圍之關聯性;再就程序後,涉及營業 秘密卷證資料之最終處置,全盤涵蓋各階段程序之需求,並且賦予多元充分的救 濟途徑,確保營業秘密不致於程序中外洩。 美國對於「保密」的需求非常重視,除了在訴訟程序有秘密保持命令外,甚 至在行政程序、專利複審程序 124 都廣泛的利用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營業秘密。由 於美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操作上非常細緻且極具技術性,再加上各州訴訟程序 之規則有些許不同,尚難以直接移植納入我國法律框架之內,但上述制度設計之 主軸及操作思維,都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可供我國不論在偵查或訴訟程序保密措 施制度之整體構建及未來法令落實執行之參考。 124 Gillard v. Boulder Valley School District Re.-2, 196 F.R.D. 382, 385-86 (D. Colo.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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