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80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智慧財產權園地 商標 問:證明標章申請人的證明能力如何認定? 答: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亦即對於標章的使用 有監督控制的能力。申請人若為依法成立的商業、工業、職業團體及其他法 人或團體時,其證明能力的審查,可就法人或團體成立目的、宗旨、任務、 營業項目、規模、歷史及聲譽等加以衡酌。若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時,則 應依相關法令判斷。例如在證明「有機農產品」的情形,「農產品生產及驗 證管理法」規定驗證機構必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機構的認證並領有 認證文件,始得對有機農產品進行驗證,故申請人須為經農委會認證機構認 證的驗證機構,始具有證明能力。 問: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 答:產地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商品/服務的產地,且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 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所謂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 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係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 性,亦即,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該地理環境間具有相當關 連性,例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 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 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若證明標章用以證明商品具備的特性或品質,純 粹是由於證明標章權人訂定其產製標準加以監督控制的結果,而與其地理環 境間無關連性者,即不符合產地證明標章的定義,而屬一般證明標章。產地 證明標章可使消費者易於辨識實際產自該產地的商品/服務,提高其購買意 願,從而使當地的生產者得以自該地方的生產活動獲得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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