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60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本月專題 專利歸屬行政訴訟事件之判決研析 在本文所搜集的法院判決案例中,在實務上常有利害關係人因專利歸屬問題 向智慧局提起舉發事件,後續上訴至法院以行政訴訟程序撤銷系爭專利,若利害 關係人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者,須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 利 22 ,才可取得該系爭專利專利權;然而智慧局在舉發證據外之調查權有限,當 舉發證據較為薄弱時,未必能將系爭專利舉發成立,意即若欲藉由行政訴訟程序 釐清系爭專利歸屬較為困難。由本文整理之案例來看,有關專利申請權歸屬之認 定,法院一般認為係屬民事私權糾紛事項,非得由主管機關或訴願機關來認定, 應經由民事訴訟程序以私權歸屬認定之,並待權利歸屬判決確定後,真正專利申 請權人始得執法院判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證書,並非藉由行政訴訟程序確 定私權歸屬。但是經由民事訴訟裁斷專利申請權之歸屬,並無法產生撤銷專利權 之效果。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訴訟時間之等待,建議利害關係人如有專利歸屬 之爭執,考量如無撤銷專利權之必要,可直接循民事訴訟程序之途徑,由民事法 院加以確定,而該確定判決之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再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變更權利人 名義,如此一來,便可省卻舉發之行政訴訟程序,直接取得專利權。 22 專利法第 35 條。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