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27 本月專題 專利歸屬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研析――以技術判斷為中心 壹、前言 專利申請權為專利權形成前之階段權利,且二者均得讓與或繼承,此二者亦 同屬私法上之權利。利害關係人固得對於專利權人不是專利申請權人或主張專利 申請權為共有者提出舉發 1 ,然在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簡稱智慧局)通常不就事涉私權爭執之專利申請權人誰屬率予裁斷,如要確定專 利申請權究竟誰屬,當事人自得提起民事訴訟,由民事法院判斷專利申請權之歸 屬後,再由真正權利人檢附確定判決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2 。 除非舉發人(利害關係人)所附舉發證明文件明顯足以證明專利權人非真正 專利申請權人外,利害關係人如欲透過資源有限的行政調查辨明專利(申請)權 之歸屬,實有困難,此亦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所認同 3 。實務上此類專利舉發 案件,如果舉發人所提之文書及證據不足以認定與系爭專利確為實質相同發明、 或不足以認定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並非名義專利權人所應享有,則將作成舉發不成 立之審定。 關於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歸屬爭執,雖有民事、行政雙軌救濟措施,真正 專利申請權人除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或給付訴訟外,亦可向專利專責機關提 起舉發事件,然不論採那一種救濟措施,往往涉及幾個需要釐清的事項: 1 、確 認告訴人是否具有訴之利益或屬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舉發。 2 、確認當事人間為平 行出資性質之合作或委任關係,或上下從屬性質之僱傭關係。 3 、確認系爭專利 是否屬職務發明。 4 、確認契約屬性及約定內容。 5 、研發成果與系爭專利間的技 術比對和實質技術貢獻之判斷。 法院對於專利有效性的爭執,係將系爭專利與證據(先前技術)間作技術比 對後,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作判斷;對於專利侵權的爭執,係將被控物與系爭專利 作技術比對後,判斷是否落入文義侵害或均等侵害;然關於專利歸屬的爭執事件 中,法院係調查審認所提出之研發成果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故對於研發成果與 1 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參照現行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第 119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2 項、第 14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之規定。 2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752 號判決;司法院 101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 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5 號。 3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75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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