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7 期

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25 本月專題 專利歸屬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研析――以技術判斷為中心 解或協議程序等。調解程序不同於訴訟程序,主要是基於雙方合意,如能再由專 利主管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提供專業技術建議,應有效減少兩造之爭議,可節省 雙方之訴訟成本。因此,未來我國修法時宜考慮增設專利專責機構之調解機制。 二、假冒專利歸屬爭議之民事救濟途徑思考 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不論受雇或受聘創作之專利歸屬,如雙方有所約 定時,應優先從其約定;若未約定,方適用專利法定其歸屬。因此,實務上發生 爭議時,往往先爭執有無契約成立?契約是否合法生效?而契約成立或契約生效 亦往往涉及其他法律規範,例如:民法、公司法、破產法等之專業領域法規。且 基於專利權本質上亦屬私財產權,因此,國際上多數國家對於專利歸屬之司法救 濟係向法院請求民事救濟,並另由專利專責機關提供「調解」之訴訟外救濟途徑。 部分國家為遏止假冒專利權之不當行為,而訂定有異議、無效或舉發之行政 救濟途徑。雖立法本意擬多賦予被侵權人一救濟途徑,然果真併行民事與行政救 濟程序,則當事人不僅須耗費鉅額訴訟成本,甚至訴訟程序亦往往延宕多年,顯 不利爭端解決及企業之發展。且有關契約認定之舉證與調查更常涉及其它專業領 域之民事、商事法規,對專利行政機關之進行判斷而言亦非適宜。再者目前司法 實務判決之發展趨勢係採民事訴訟單軌制 56 。基於專利權之私財產性質及約定判 斷之法律複雜性考量,對專利歸屬爭議之救濟途徑,未來宜思考採民事單軌制。 56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3 號民 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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