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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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申請時若無充分揭露足夠視圖,將產生無法據以實現之現象,如
2
所示,申請時之只揭露這兩張視圖,從俯視圖觀之,杯體內側為階
層式八邊形體,但從前視圖觀之,卻是為階層式圓形體,兩者對應不
一致,相對於前視圖而言,可能會臆測出有許多不同態樣,因此,無
法據以實現。審查人員會發出核駁理由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所送圖式
因何種原因而無法據以實現,但不會告知申請人應如何修正,也不會
要求申請人重送更多視圖,因為申請人所重送的新視圖,將可能會變
成「新事項(
new matter
)」。雖然有些情況下,可用一些方法來排除
這問題,例如申請時就揭露剖面圖或杯體內側的八邊形體以虛線來表
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但這案例無法用任何方法來解決,是根本無法
據以實現之案例。
2
 無法據以實現之圖例
此外,申請部分設計專利時,應充分揭露所應用之物品,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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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申請時並無揭露完整汽車,
USPTO
審查人員在審查這類以虛線呈
現但沒有畫出完整揭露物品時,會依個案來認定,假若申請時所揭露
是可看出所應用之物品形態,在此前提下,是可以不需要揭露所應用
之物品的整個外觀。
有關應充分揭露「足夠視圖」之規定,我國與美國的相關規定大
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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