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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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園地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商標
問:核駁先行通知陳述意見期間,經申請人申請延長後,第
2
次申請延長,智
慧局如認為無理由者,是否會發文通知不受理延長?
答:申請人第
2
次申請延長陳述意見期間,智慧局得依補正的事項、延長的理由
及證據,再酌給延長期間。至於延長的申請無理由者,智慧局將敘明不受
理延長的理由發文告知不受理,申請人對智慧局實體所為核駁審定表示不
服時,得一併就不予受理延長事項聲明不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3
項;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
問:一申請案中部分指定商品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
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
答:有部分商品/服務有不得註冊情形時,審查人員於核駁審定前會將核駁理由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後,可以就指定使用商
品/服務申請減縮、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是必須於核駁審定前為之(商標
法第
31
條第
2
3
項)。申請人若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不得註冊的商品/服
務,因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有法定不得註冊情形,智慧局將依商標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將全案予以核駁,不會為部分核准及部分核駁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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