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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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110
同註
104
at 1229
111
此欄位相當於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說明書中應記載的發明內容。
112
同註
104
at 1231-32
(四)與先前技術的差異
用來判斷該要件係屬必要的再一考慮因素是,說明書中該要件係被
用來區分系爭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例如,在
Tronzo
案,承審法院認為
說明書中貶低先前技術以及頌揚系爭要件所生的優點是有意義的事實。
為符合公知功能,如果書面說明或其他內部證據,有助於確認在專利申
請當時,該發明確為該發明人所擁有時,必須考慮將之作為判斷是否符
合書面說明要件的一項因素
110
(五)發明的概括說明
按發明的概括說明(
Summary of the Invention
)是專利說明書的一個
欄位
111
,承審法院在考慮是否有潛在的被除去要件時,須賦予該概括說明
中的陳述一定的比重。雖然說明書中的此一部分並非用來扮演申請專利
範圍的角色,但是從申請人於發明之概括說明中所做的陳述,有助於吾
人瞭解發明人所欲尋求專利保護的發明為何
112
陸、結論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的記載,我國專利法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做了一個規
範,即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本文將此規範簡稱為「支持要件」,違反該
規範的法律效果是該請求項會被不准予專利或被撤銷,也就是說,該請求項所界
定的發明自始不存在。這樣重要的規範,其意義以及立法目的,在立法理由中並
未予以清楚地揭示,不過,還好的是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法院在實務運作中倒
是對此做了一定程度的說明,並且提出了判斷是否符合該規範的審查標準。但是
事實顯示該等審查標準並無法合理的適用在當發生「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的必要
技術特徵較說明書所揭露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為少」之情況。而從比較法上來
看,美國法上書面說明要件之意義、規範目的以及實務操作與我國法上之支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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