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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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一個設計指定多個可運用的物品,我國必須以分割申請的方式,才能
同時保護一個相同外觀運用在兩個物品,例如汽車與玩具汽車。
3.
圖式說明
根據一般通則,圖式是描述設計的最佳方式,在說明書中除簡
明記載圖式的每個視圖所代表意義外,例如前視圖、俯視圖、立體圖
等,通常任何關於設計的描述說明是不必要的,但亦不禁止申請人可
在說明書中詳加說明,包含以下主張可併入說明書:
1
)在申請專利範圍中針對未於圖式揭露部分之外觀描述,但這必須
是在申請時就提出,不可在修正時提出,否則會有新事項之揭
露,屬修正超出。
2
)圖式未揭露且為不主張部分之描述,例如:「汽車底部為消費者在
使用時不會注意,是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故省略仰視圖。」
3
)說明圖式中點線(
dotted line
)、虛線(
broken line
)或邊界線
boundary line
)之目的,例如圖式中虛線表示環境結構或邊界線
表示主張範圍之區域,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4
)前言部分未提到該標的之性質及使用環境。
5
)可於申請時提出「特徵說明(
characteristic features statement
)」,
此部分是說明該設計與先前技藝相較具有新穎性與非顯而易知
性,此聲明將不視為審查人員判斷可專利性基礎,因為在判斷該
設計之可專利性時,審查人員必須就所主張範圍之整體外觀去考
量;此外,此描述說明係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是否提出,審查人員
並不會給予建議。
此外,特別說明,若申請人有以下主張是不可列於說明書,包括:
1
)圖式所揭露主張設計之「實線部分」,不可包含任何不主張設計
之範圍,如果於申請時已包含不主張之聲明,將可作為日後修正
之認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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