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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更詳細的說,發明人可能越界的手段至少有兩種:
第一種情形是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所揭露的發明包含有三個元件
ABC
,而請求項中所界定之發明則包含
ABD
或
ABCD
的發明。眾所周
知,在此情況下,並不難判斷該等請求項不符書面說明要件而屬無效,
因為在原申請內容中
D
要件並未出現。
第二種情形則是,發明人在申請時揭露其發明至少必須包含有三個
元件
ABC
,但是在未提供任何支持內容之下,該發明人於請求項中所界
定之發明僅包含
AB
或
AC
或其他較少組合元件的發明。此等情況,發明人
雖然在說明書中已揭露了各個的元件,但是仍然是越界,因為依據該等
元件的可置換性在原申請內容中並未被揭露。該要件除去原則就是在處
理此種越界的情形
98
。
比較而言,後一種越界的情形所產生危害比前一種情形的越界更為
嚴重。因為除去一要件的請求項其範圍會較未除去該要件前之請求項為
廣(例如,請求項
AB
之範圍係較請求項
ABC
為廣)。基此,法律必須
具備有防止以除去要件的方式來越界的機制,而要件除去原則正是此種
機制
99
。
98
Matthew L. Goska, OF OMITTED ELEMENTS AND OVERREACHING INVENTIONS: THE
PRINCIPLE OF GENTRY GALLERY SHOULD NOT BE DISCARDED, 29 AIPLA Q.J. 471, 478
(
2001
)
.
99
同註
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