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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
──
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則並未使申請人的申請專利範圍僅被限制在該較佳實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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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防止專利申請人藉由除去要件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在美國法上,書面說明要件是用來要求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詳細
揭露到可以判斷將來任何獲准的請求項都會被包含在該發明人申請專利
當時所呈送的說明書內,藉此來防止申請人越界。而在判斷是否符合書
面說明要件時,傳統的判斷標準是檢視請求項的每一限制要件是否已被
揭露在專利說明書中,並且禁止以不明確或推論的方式記載相關限制要
件。此種判斷方式雖然在大多數的情況已經足夠,但是還是未能阻止專
利權人對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發明以刪除或省略要件的方式獲得較該發明
為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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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專利申請人可藉由從請求項中除去其說明書所揭露的發明的某
一要件而得到較廣的權利。舉例而言,假設某一位發明人發明了一引擎
動力車輛,該引擎或該車體並非其所發明,但是將此二個既存物件組合
成一新發明是該發明人首先想到的。該件發明申請專利時,專利說明書
揭露了一汽油引擎、一車體以及將該二元件組合成一新的汽油引擎動力
車輛的技術,而請求項中該發明人單獨的將該汽油引擎作為請求專利之
標,此時,專利審查人員可能被該等揭露打動而認為該請求專利之標的
是可受到該書面說明之支持。畢竟,該說明書確實揭露了該汽油引擎。
事實上,該種認定的謬誤是該說明書中所揭露的發明至少包含了另一元
件,即該車體,將該元件從請求項除去,其結果將是使所取得的排他權
遠超過該發明人真正所揭露以及所擁有的發明。該要件去除原則正可防
止經由從請求項中除去該發明原來所揭露的某一要件,來規避書面說明
要件
97
。
95
Matthew L. Goska, OF OMITTED ELEMENTS AND OVERREACHING INVENTIONS: THE
PRINCIPLE OF GENTRY GALLERY SHOULD NOT BE DISCARDED, 29 AIPLA Q.J. 471, 486-7
(
2001
)
.
96
Benjamin Hattenbach, ON ILLUMINATING BLACK HOLES IN PATENT DISCLOSURES:
TOWARD A STRUCTURED APPROACH TO IDENTIFYING OMITTED ELEMENTS UNDER
THE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OF PATENT LAW, 38 Hous. L. Rev. 1195, 1196
(2001).
97
Id
,at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