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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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部分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二、申請形式要件
要取得申請日至少須符合四項要件,包含說明書(
35 U.S.C.
§
112
)、圖
式說明內容(
37 CFR
§
1.71
)、單一個請求項(
37 CFR
§
1.75
)以及圖式
(37
CFR
§
1.81
a
)),除了這四項之外,其它形式要件,包括申請書、申請費(
37
CFR
§
1.16
)及宣誓書或聲明書(
37 CFR
§
1.63
、§
1.162
、§
1.175
)。以下針對
取得申請日要件,簡單說明如下:
(一)說明書
設計專利說明書應包括該項設計之文字敘述及符合明確可據以實現
之要件,使熟悉該項技藝領域者,能夠製造和使用該項設計。然而,在
美國法院的判決例曾提到「設計專利之圖式本身就是最佳描述」因此,
除必要規定外,設計專利說明書是不需再進一步描述其它說明事項。
依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簡稱
MPEP
)第
1503.01
章節
6
規定,設計專利說明書可包括前言、其他相關申
請案、由聯邦政府贊助或研發者應載明、圖式說明、特徵說明及單一申
請專利範圍等
6
項,僅針對部分重點說明如下:
1.
前言
應敘明申請人姓名、設計名稱、及簡要說明可具體實施該設計之
物品的性質及用途。其中,設計名稱必須是一般公眾習知或已為公眾
所使用之明確具體的物品名稱,且不得使用以行銷為目的之名稱。
關於兩國在這部分的差異是我國說明書只規定要記載設計名稱、
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並不必記載申請人姓名,而且如果設計名稱與
圖式已揭露明確,必要時物品用途與設計說明可不記載,可見我國做
法較具彈性。
6
請參照
MPEP 1503.01 Specification [R-11.2013]
/
s1503.html#d0e150455
last visited April 25, 2015
)。
I,II,1,2,3,4,5,6,7 9,10,11,12,13,14,15,16,17,1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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