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3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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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現行商標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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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日正式施行,新法修正其中包含擴大商標法保護之
客體,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之態樣,並增訂據以評定或廢止商
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申請人應檢附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等。有鑒於此,本刊
將以「新商標法適用實務之探討」為主題,針對「非傳統商標保護」及「未使
用商標排他效力限制」,進行案例探討,以為各界參考。
商標是企業建立品牌識別性之有力工具,在一般普通傳統商標逐漸飽和的
狀態下,企業持續不斷探索創新,以更有創意的方式推出各種非傳統商標,以
強化其商品或服務。為達上述目的,商標的演變逐漸從視覺可感知的範疇踏入
更刺激人類各種感官的領域,諸如聽覺、嗅覺、味覺或觸覺,利用顏色、立體
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氣味、味道、觸感等元素,展現在其推陳出新的
產品標識上。由呂姝賢小姐為文之「非傳統商標保護常見問題之探討」,文中
探討非傳統商標動態及氣味商標,聚焦美國、歐盟及我國實務案例作比較經典
個案進行分析,並針對非傳統商標是否具識別性之認定,以及非傳統商標申請
的必要條件「圖文表示」如何呈現等相關問題進行探討,文末對於我國現行非
傳統商標法規面及實務面提出建議,文章見解精闢,十分值得一讀。
現行商標法新增第
57
條第
2
項有關據以評定商標註冊滿
3
年,應檢附於申請
評定前
3
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證據之規定,廢止案件並於第
67
條第
2
項準用該條項規定,對於我國商標爭議制度具有劃時代之重要意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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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迄今,實務上業已累積相當之案例可供分析。由陳盈竹小姐所撰文之
「未使用商標排他效力限制之案例評析」,本文除說明該制度在適用上之相關
疑義外,將依案例類型評析該制度之整體實施效益,並提出該制度應擴大適用
範圍到商標異議及侵權救濟案件等建議,以作為將來修法之參考,期使我國商
標法制更周延與完善。見解新穎,極具參考價值。
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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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認定專利權人須承擔專利無效
時,因被授權人得依權利瑕疵擔保行使契約解除權,而無法向被授權人請求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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