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本月專題
非傳統商標保護常見問題之探討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修正後的商標描述為:本案為彩色的動態商標,其基本上是一條如液體外觀
的延伸彩帶,該彩帶圍繞一個球體圖形,最後並進入該球體圖形合而為一。動態
影像約持續
6
秒鐘,序列中每個靜止圖樣的間隔約
0.3
秒,從開始到結束靜止圖樣
的間隔均相同。第
1
個靜止圖像是在左上方,最後的靜止圖像位在下方橫列的中
間。在移動到下一列之前,每列靜止圖像都是以由左至右的方向進行。靜止圖樣
準確的順序為:第
1
個靜止圖像彩帶自畫面上端進入,在第
2
至第
6
個靜止圖樣中
向上飄動之前,彩帶在畫面的右側向下輕飄動。在第
4
個靜止圖像,彩帶的末端
呈現出一種延伸的效果。在第
6
至第
17
個靜止圖像,彩帶在畫面中以逆時針方向
飄動。從第
9
個靜止圖樣開始,球體立刻移動到畫面中央,球體內部顏色與彩帶
相同。彩帶環繞著球體飄移。在第
14
個靜止圖樣,彩帶就像被拉入球體一般地進
入其內。在第
15
至第
17
個靜止圖像,彩帶消失於球體中。在第
19
及第
20
個靜止圖
像,球體向觀看者的方向移動,球體逐漸變大而結束。
Sony Ericsson
主張修正後
的商標描述更精確地反應該序列圖樣所呈現出的變動情形,以該序列圖樣作為整
體商標來考量,並結合商標描述,該其所呈現的動態影像已相當明確。
3. OHIM
主張
有關判斷商標識別力的標準,歐洲法院先前在
2007
年
1
月
25
日
C-321
/
03
,
Dyson
公司控告
USPTO
案例中已經討論過
9
。本案的商標圖樣並無法構成清楚可辨
識的動態影像,對於本案動態影像的理解,商標描述並未提供很大的幫助。雖上
訴人提供了一組靜止圖像,而該等靜止圖像並無法傳達出具體明確的動態影像。
動態影像的確有圖文表示的可能性,但是本案上訴人提出的商標圖樣欠缺具
體。其提出新的商標描述來觀察
20
張靜止圖樣,該等圖樣同樣無法指出清晰的動
態影像、動態影像如何進行、以及一個圖樣如何接續至下個圖樣,都未盡明確,
尤其是第
5
、
6
、
7
張靜止圖樣,無法以視覺觀察出一個清晰的連續動態影像。且
其中商標描述完全未提到第
5
個靜止圖像,而關於第
6
個及第
7
個靜止圖像,所提
供的說明亦不清楚,該說明實際上包含範圍及於第
6
至第
17
個靜止圖樣,因為其
說明過於模糊,以至於無法明確指出一個清楚的動態影像。即使試著非常小心謹
慎地觀察逆時針的動作序列圖樣,在第
8
到第
9
個靜止圖像間,第
10
、
11
、
12
與第
9
Dyson Ltd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
'Transparent bin'
)
, ECR I-693, at paragraphs 27-28 and 32-
35. Case C-321/03
(
2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