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1 期 - page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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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園地
103.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1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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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將盡力提供解答及回應。
著作權
問: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日治時期剪報重新編輯出版,會侵害著作財產
權嗎?
答:日治時期的剪報對當時臺灣生活的詳實狀況有著豐富的記載,若能重新編輯
出版,將能使社會大眾對過去的歷史有更深刻的認知,不過,將著作權保護
期間屆滿的日治時期剪報重新編輯出版,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嗎?能直接重新
編輯後予以出版嗎?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上其死後
50
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若超
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
如前述剪報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成為公共財,則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
用,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反之,若前述剪報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
滿,則須另視該等剪報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
9
1
項第
4
款規定,該剪報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
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
之問題;惟若剪報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
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受到保護,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須向相關著作
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後,方能進行後續利用。
至於剪報中所使用之新聞照片,由於已超過著作權保護年限(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任何人
均可以自由利用,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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