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論述
論行政程序法第36條職權調查證據於商標爭議案件中之適用
論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職權調查證據於商標爭議
案件中之適用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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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惟商標權本質為私
權,是否可完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實有探討之空間。本文藉由行政程
序法第
36
條適用範圍與界線之釐清,進而檢視商標法上異議、申請評定、申請廢
止案件與上開條文之關係,並就現行實務運作方面提出說明與意見,期能提供相
關人士於操作上開商標案件時之思考方向。
關鍵字:行政程序法、商標法、異議、評定、廢止、辯論主義、職權調查主義、
舉證責任、協力義務
收稿日: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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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官,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作者研究性之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