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調查報告揭示-中小企業於歐洲專利局審查中及已核准之專利,逾2/3專利進入商品化階段




歐洲專利局(EPO)在2019年11月發布「Market success for inventions-Patent commercialisation scoreboard: European SMEs」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報告),本報告於2019年上半年進行調查,調查對象為38個成員國的中小企業(SMEs)所提出專利申請案(包括審查中及已核准案件)之公司內部人員,例如負責人、執行長、研發人員、IP經理或負責商品化之專業人員等,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訪談,再以同一份問卷5種語言進行電腦輔助電話訪談(CATI),成功完成1,505份問卷,每份訪談聚焦於一件專利案,納入資料分析之樣本數共計1,441份。本報告指出歐洲中小企業,以專利保護其創新發明,其中已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發明專利邁入商品化階段。

本報告重點在調查歐洲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的現況,從中瞭解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實務情形及發現中小企業在專利商品化過程中所遭遇的難題,本報告指出,在邁入商品化階段的發明專利中,約半數係以與外部夥伴合作之方式達成,而最常見的合作型態是技術授權,其次為共同合作、建立衍生公司或交叉授權等模式,這些調查成果將可做為全球智慧財產權產業生態圈借鏡及經驗分享,希冀各國中小企業可藉此提升專利商品化成功機會,並進一步提供政府研擬相關輔導措施之參考。

一、中小企業積極申請專利及維護專利權的動機

本報告指出,歐洲專利局於2018年所受理的專利申請案中,每5件就有1件是由歐洲中小企業或個人發明人所提出,可見中小企業對於技術的革新與價值的創造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中小企業在智慧財產權專業知識及資源相對不足的情形下,鼓勵其投入專利申請並持續維護專利有效性的主要誘因如下:「防止仿冒」、「提升企業聲譽」、「可自由營運 (FTO) (註1)」、「促成商業合作機會」、「授權」及「取得融資」等(如圖1)。承上,有83%的受訪企業認為「防止仿冒」是持續維護專利「非常重要」或「重要」的目的,其次為「提升企業聲譽」(69%)、「可自由營運(FTO)」(59%);有約半數的受訪企業認為利用專利進行技術交易獲取營運資金,也是維護專利有效性的重要目的,有53%的受訪企業認為「促成商業合作機會」為「非常重要」或「重要」的目的,有46%的受訪企業認為「授權」是「非常重要」或「重要」的目的;另外,有35%的受訪企業認為申請專利有助於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是「非常重要」或「重要」的目的,顯示透過專利取得企業營運資金,已成為中小企業爭取財務資源的途徑之一。


圖 1、專利維護的動機

 

接著從圖 2,可進一步瞭解到歐洲專利申請人,就其重要核心技術進行專利申請時,有高達85%的申請案係以「產品」為專利保護標的,其中以純「產品導向」為專利保護標的者,占47%,以「同時包含產品、製程或方法」為專利保護標的者,則占38%;而以純「製程或方法」為專利保護標的者,僅占15%。若以專利對應的技術領域(註2)進行觀察,在「化學領域」中,有43%的申請案以「同時包含產品、製程或方法」為專利保護標的,有23%的申請案以純「製程或方法」之發明為專利保護標的,兩者合計有66%的占比,顯示化學領域之專利布局較其他技術領域而言,更著重於「製程或方法」;在「其他領域」(包含家具、遊戲器具、消費品或土木工程等)以及「機械工程」領域,專利保護標的側重在以純「產品導向」之發明為主,分別占有58%以及53%,相較於其他技術領域,上述兩項技術領域在純「產品導向」的布局均有超越5成之較高占比。


圖 2、專利保護標的

 

另,本報告亦指出這些專利申請的技術發展目前所處階段,整體上有近8成的發明已進入「實施及營運階段」(參圖 3),適合推動商品化,僅21%的發明上仍處於「研究發展階段」,個別技術領域所處階段亦顯示相似比例。惟在總計中個別技術領域因其特性不同,在「研究發展階段」與「實施及營運階段」之占比上有些微差異,例如:「化學領域」及「電機領域」在研究發展階段之占比分別為26%及24%,稍高於其他技術領域。


圖 3、發展階段

 

二、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之現況

如前述,中小企業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中(參圖 4),有三分之二(67%)投入商業運用,並進入商品化階段,其中「僅由中小企業自行實施」者約占三分之一(34%),「與外部合作夥伴合作實施」者亦約占三分之一(33%),兩者比例相當,由此可推論,歐洲中小企業經常藉由與外部單位合作進行專利商品化,即尋求與外部資源結盟,透過合作方式取得技術、財務、市場等資源,以促成技術開發及加速專利商品化發展。


圖 4、申請的專利是否已商品化

 

在已進入商品化階段的專利發明中(參圖 5),由「中小企業自行實施」,如自行生產或使用專利技術於製造過程者,超過半數達51%,另「與外部合作者共同實施」,如與衍生公司(spin-off)進行研發合作、合資經營(joint venture) 者,占34%,「由外部合作者實施」,如交叉授權協議中授權或出售者,占15%。


圖 5、商品化專利的實施態樣

 

從圖 6中,顯示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之合作模式,以「授權」、「共同營運」、「衍生新公司」、「交互授權」為主要合作的模式;其中以「授權」(62%)與「共同營運」(49%)為最常見的運用方式。


圖 6、商品化專利的合作模式

 

在本報告中,也調查了「專利未實施商品化的原因」(參圖7),其中技術「仍在開發階段」(67%)、「仍在尋求商業機會」(64%)為最主要的原因,「缺乏資源」(32%)為第三大原因;其餘尚有「缺乏技術/人脈」(19%)、「商業潛力不足」(14%)、「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8%)、「缺乏自由營運(FTO)」(5%)等原因,影響受訪企業專利商品化之進行。


圖 7、專利未實施商品化的原因

 

另一方面,在專利商品化過程中,有64%的受訪中小企業回應「曾經使用或計畫使用專利恫嚇競爭者」,其目的在阻止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或是為了從中尋求合作機會。中小企業運用「僅止於恫嚇」的行為少之又少(1%),主要因中小企業對他人進行恫嚇,也需投入費用進行侵權事證蒐集、商請律師撰寫警示信函、針對競爭對手之回應施予對應措施等事宜,因此若無法透過恫嚇手段帶來後續的商業利益或促成合作機會,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圖 8、曾經使用或計畫使用專利恫嚇競爭者的目的

 

三、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及尋求合作夥伴之動機與挑戰

中小企業在專利商品化時,除利用本身之技術外,亦相當積極整合外部資源加速專利商品化的推展,而且「與外部合作者共同實施」及「由外部合作者實施」約占專利商品化比例的一半(圖5),顯示中小企業專利商品化的過程中,整合外部資源已是不可或缺的關鍵。

從圖 9中可進一步看出,尋求外部合作實施專利商品化的主要動機係為中小企業帶來最直接效益的「增加營收」(85%),其次是「進入新市場」(73%);此外,「聯合創新」(56%)以共同突破技術瓶頸或創新技術也是吸引中小企業合作的誘因;「委外製造」(42%)及「解決侵權問題」(32%)亦是促成外部合作的重要動機。


圖 9、尋求外部合作的動機

 

從圖 10,已進行專利商品化之受訪企業表示,其現有外部合作夥伴類型以彼此已有商業往來的「客戶」(59%)為最主要合作夥伴;「供應商」(26%)居次;擁有豐富研究資源的「學研機構」(19%)名列第三。另外,「直接競爭者」(15%)、「關係企業」(15%)、「異業合作者」(10%)、「衍生公司」(6%)、「其他」(10%)亦是其合作的目標。


圖 10、現有外部合作夥伴類型

 

承上,從圖 10可知重要的潛在合作對象類型有「客戶」、「供應商」、「學研機構」等,但分析指出對於受訪中小企業而言,在歐洲地區尋找外部合作夥伴確實是一項挑戰,有60%是合作夥伴主動接觸,受訪企業主動尋找時,主要透過哪些管道呢?從圖 11中可看到,受訪的中小企業尋找合作夥伴仍以企業主個人人脈為主,透過「個人人脈」(77%)及先前有往來的「業務合作夥伴」(67%)中尋求合適對象;而「商業展覽或會議」(49%)亦是常見的尋找合作對象管道;其餘另有透過「專利律師或法律事務所」(20%)、「經紀人或顧問」(17%)、「網路交易平台」(16%)以及「專利資料庫」(14%)等作為尋找合作對象的途徑。


圖 11、尋找外部合作夥伴的管道

 

雖然與外部合作進行開發,可以運用外部資源,降低企業研發及商品化過程的風險,但企業間彼此發展之技術成熟度、技術專長、營運方向等皆不同,因此在進行外部合作的過程中,亦會面臨許多挑戰。這些挑戰中,受訪企業認為以「識別合適的合作夥伴」及「談判成本與複雜性」是最大的挑戰,受訪企業認為具有「顯著挑戰」及「挑戰」的合計比例分別占31%及30%。在「獲得諮詢顧問建議所需時間和成本」、「揭露關鍵資訊的必要性」及「產生新競爭者的風險」方面,受訪企業認為具有「顯著挑戰」及「挑戰」的合計比例分別占25%、24%及23%;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潛在合作夥伴缺乏興趣」方面,受訪企業認為具有「顯著挑戰」及「挑戰」的合計比例僅占13%。


圖 12、外部合作所面臨的挑戰

 

最後,圖 13係就現有合作夥伴所在位置進行分析,在專利商品化的過程中,中小企業相當倚賴申請歐洲專利進行核心發明的保護,它們藉由申請歐洲專利加速取得在44個國家(含38個EPC締約國及簽有延伸協議的6個非EPC締約國)的專利保護力,因此在專利商品化的實施過程中,中小企業在選擇合作夥伴的地理位置時,56%會優先選擇位於「其他歐洲國家(任何其他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的合作夥伴及53%會選擇位於「相同國家」的合作夥伴;此外,與歐洲有緊密商業關係的「北美」(26%)及「亞洲」(13%),也是重要的合作地理區域之一,另於世界其他區域選擇夥伴者,占21%。


圖 13、現有合作夥伴所在位置

 

四、中小企業對於未來持續進行商品化之規劃

在本報告中,也針對受訪中小企業詢問其未來預計進行的有關專利商品化合作計畫,其中39%的中小企業表示,未來有計畫進行新的合作計畫或擴展目前已有的專利商品化合作計畫。又表示有計畫的企業中,約八成(31%)將規劃全新的合作計畫,進行新技術、商品及市場的發展,其餘約二成(8%)將擴展現有的合作計畫。(如圖 14)


圖 14、未來預計進行的合作計畫

 

另外,就未來計畫合作的夥伴選擇上,從圖15中可知,「客戶」(32%)仍是受訪企業未來希望合作的首選,其次,則是技術/產品相同之「直接競爭者」(22%),「供應商」(15%)排列第三,其他依序為「關係企業」(9%)、「異業合作者」(7%)、「衍生公司」(3%)、「學研機構」(2%)及「其他」(11%)。


圖 15、未來計畫合作的夥伴

 

當受訪企業被問到希望未來專利商品化合作夥伴所在的地理位置時,圖 16中可見受訪企業最希望的合作夥伴是位於「其他歐洲國家(任何其他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68%),其次是位於「相同國家」(25%)的合作夥伴;而地理位置相對較遠的「北美」(18%)及「亞洲」(7%),受訪中小企業希望與其合作的意願,相較於圖 13該兩區現有合作夥伴的占比,有下降的狀況,推測除地理位置距離較遠的因素,尚可能因此兩地區在語言、文化上與歐洲也有所差異,因此歐洲中小企業在選擇合作夥伴時,較不會以此兩區域之對象為優先考量,除非在技術上有其不可取代性,方有機會形成合作關係。


圖 16、希望未來專利商品化合作夥伴的首選所在地

 

五、結論

透過EPO的調查報告可知,專利權幫助中小企業保護其發明,並透過授權或與外部合作夥伴進而得以將技術推進市場,成為一項有價值的資產,歐洲專利商品化之發展,部分來自於歐洲中小企業積極發展外部合作關係,藉由尋求外部夥伴的合作,跨越技術障礙,或藉由其在市場上、資金上的支援,為企業注入新能量,加速推動專利之商品化,使技術/產品得以走入國際市場。

在外部合作夥伴類型,大多是中小企業目前已存在的合作夥伴,諸如:「客戶」、「供應商」;至於在合作夥伴的地理位置選擇上,中小企業主要以選擇地理位置較近的「其他歐洲國家(任何其他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為主,一來因為歐洲專利保護國家多達44個國家/區域,二來合作雙方地理位置、語言、文化相近,也是促成專利商品化合作的關鍵。

另外,在專利商品化過程中,中小企業主要透過「授權」方式與外部夥伴建立合作關係,此等合作可為中小企業帶來新的營收、增加產品進入新市場等效益。因此,中小企業在調查中也表示願意持續進行專利商品化,且「其他歐洲國家(任何其他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仍是其合作對象優先選擇,但在潛在合作對象中,雖然仍以「客戶」為主,但第二選擇則為「直接競爭者」,在現有合作關係中排名第二的對象「供應商」則退居第三。

歐洲專利局透過本調查,也提供了關於歐洲中小企業在專利商品化可能遭遇的瓶頸或挑戰,即中小企業很難從其現有的個人人脈或業務網絡之外尋找到希望合作的國際夥伴,歐洲專利局此調查報告或許可提供政策規畫者參考或規劃新的輔導或媒介措施,協助這些在歐洲智慧財產權生態系統扮演重要角色的中小企業,在面對未來挑戰時,仍得以充分將具有高市場潛力的專利成功商品化,並持續擴大創新的層面,活絡經濟發展,足資作為我國中小企業擬訂專利商品化策略參考。


註1:可自由營運 (freedom-to-operate, FTO)係指公司在研發技術產品的研發產銷各階段均做好專利風險排查,並導入控管機制以便可以充分運用一項發明、產品或技術,而不會侵犯他人專利權。

參考來源:

  1.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9/20191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