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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的證明度研究—以美、歐判決為例

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的證明度研究—以美、歐判決為例

優惠期制度係提供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時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之公開,可被排除在專利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106 年5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將優惠期間從原本6 個月修改至12 個月,並不限公開發明之態樣,同時刪除在申請專利時一併聲明公開事實之程序要件。修法後更保障申請人享受優惠期之利益,惟若優惠期之適用有問題時,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本文將以美、歐的判決,探討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之證明度,美、歐對於優惠期之舉證要求的差異,以及法院在採證時的考量事項,期能使產學研界對我國優惠期有更深入瞭解並作為運用優惠期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