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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設計專利新穎性的整體比對審查原則─從智財法院 104 字行專訴第 32 號判決談起

探討我國設計專利新穎性的整體比對審查原則─從智財法院 104 字行專訴第 32 號判決談起

我國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中明白規定,新穎性之審查應以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為對象,而新穎性審查判斷之其他注意事項中又規定「純功能性特徵非屬比對、判斷的範圍」。通常,純功能設計是被排除於設計保護之外 1,然而,這種排除的精確參數並不清楚。可能是只要有功能相同的替代方案可用,即可提供設計保護;或者是全然不予以保護。還有在侵權訴訟及有效性爭議中如何處理有效設計權中所存在功能性特徵的問題。例如,因為功能性特是整個設計的一部分,是否應被忽略?還是應在整體比對中發揮某種作用?本文藉由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的行政判決、中國大陸的無效宣告決定、美國及歐盟設計的相關案例來探討設計專利新穎性審查的整體比對原則與功能性特 是否排除比對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