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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之引證適格性-以Steve Morsa案探討引證可據以實現要求之揭露程度

專利審查之引證適格性-以Steve Morsa案探討引證可據以實現要求之揭露程度

2015 年 Steve Morsa 向當時的美國專利訴願暨爭議委員會(BPAI)訴願,稱BPAI 僅以一份「PMA 公司開發,稱為 HelpWorks 的網路版媒介軟體」的文宣做為引證文件(簡稱 PMA 案 1),並依據 Morsa 自己的申請案說明書對於通常知識者能力的描述,認定原本可能揭露程度不足而不可據以實現的文宣式引證是可據以實現,進而以新穎性之可預期核駁該案部分請求項。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審理該案時,多數主張可採申請人說明書中所自承的通常知識者之能力,PMA 案可成為適格先前技術文件;一位法官持有不同意見,認為新穎性判斷先前技術是否可據以實現必須來自先前技術 2,而我國審查基準中係記載新穎性之「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本文主要以 Morsa 案為引,討論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