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項明確性與必要技術特徵之探討
申請專利範圍為專利之核心,必要技術特徵為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手段,申請專利範圍為達明確性,而須載明必要技術特徵。我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專利法規規定獨立項須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美國及歐洲並未將必要技術特徵規範於專利法規,而是規範於專利審查基準中。我國及日本專利法規關於必要技術特徵以寬鬆方式認定,獨立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不可作為核駁理由,而是與美國或歐洲處理方式相同,以請求項違反明確性或支持要件核駁;另中國大陸專利法規規定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可為專利核駁或無效理由,為各國中較為特殊的規定。各國關於請求項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的核駁理由不盡相同,解釋上均與明確性產生連結關係,本文深入研究各國相關規定,探討明確性與必要技術特徵間之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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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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