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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訂正審判(請求)不准訂正之事例

日本訂正審判(請求)不准訂正之事例

摘要
有關專利公告核准後的更正是否准許,於個案上常有不同的見解,智慧局於100 年5 月1 日起施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基準,希望統一見解,增加更正案審查結果的一致性。本文除簡介日本相當於我國更正的訂正審判制度以及訂正的法律要件外,並評析7 個不同技術領域的訂正審判(訂正請求)不准訂正之事例,俾供我國更正審查實務之參考。

壹、前言
日本的訂正審判相當於我國之申請更正,在無效審判中之訂正請求,則相當於我國在發明專利舉發案中之更正。由於更正是在專利核准公告以後,對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改,涉及公示的權利是否變動之問題,而且更正之結果往往對舉發案或專利訴訟兩造當事人之勝負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如何提出適法的更正,如何判斷准否更正,不時成為各界關心與探討之議題。日本係以準司法的特許廳合議制審判來處理訂正事件,我國專利法第64 條(專利法修正草案第69 條)有關更正規定類似日本特許法第126 條有關訂正審判之規定,專利法修正草案第79 條有關於舉發案中更正之規定,類似日本特許法第134 條之2 有關訂正請求之規定,故其訂正審判(請求)之審決,應有值得我國更正審查參考之處。本文先簡述日本訂正審判規定之演變,接著探討訂正審判(請求)不准訂正審決之事例。另一文則專門探討准予訂正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