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醫藥發明製法專利之專利權保護範圍及其效力-由相關民事侵權事件談起
壹、前言
有關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保護範圍及其效力,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 項明文規範:「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由法條文義解釋,方法專利權人除可專有排除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方法專利外,?可延伸其專利權及於排除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專利所直接製得的物品。惟在民事侵權訴訟上,因製法專利的權利範圍一般是由步驟或特定反應條件所界定,專利權人並不易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使用的方法係採用製法專利權利範圍的內容;為了有效保護製法專利的專利權範圍,故專利法第87 條明定製法專利之舉證責任轉換,若製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且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此時舉證責任在被控侵權之一方,亦即在「所製物品為國內外未見」及「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之要件下,推定該物品為製法專利所製造;被控侵權人如主張非使用該專利方法,則應負擔舉證責任。
近年來,國內數起醫藥相關民事侵權事件,對於製法專利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及其效力等多所爭議;類似議題於國外法院已有相關判決出現,對於法條適用也有具體認定結果。以下僅就國外各有關民事侵權事件,整理爭點並就技術層面予以論析、希望能拋磚引玉,引起國內各界踴躍迴響,而對製法專利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及效力產生更深一層的共識。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254-43ab7ffa9264440b9d4d5c763b36c7ea.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6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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