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59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表3 臺歐盟新穎性實務差異比較表 歐盟 我國 判斷基準 相同設計 相同、近似設計 是否需考量產(物)品 否 是 實體物品是否能作為虛 擬物品的無效證據 是 否 判斷主體 無 普通消費者 能否使用「組合引證」 否 否 二、獨特性 (一)「虛擬薄荷糖」無效案例43 依據歐盟設計規則之立法例,獨特性要件係指,如果一設計給予有 知識的使用者(Informed User)的整體視覺印象能夠不同於先前技藝者, 則該設計具獨特性44。在評估獨特性時,應考量設計人開發該設計的自由 度45(下稱:設計自由度)。基此,判斷一件共同體註冊設計是否具獨特 性,審判實務通常會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1)確定產品為何、(2) 確定有知識的使用者、(3)確定設計自由度、(4)比對整體視覺印象。 本案系爭設計的產品名稱為「動態電腦圖像」(animated icons), 同樣是「Candy Crush」中的圖11 虛擬糖果,無效申請人以二件可食用的 圖12、圖13「薄荷糖」作無效證據。本文依獨特性判斷步驟將審判部見 解整理如下: 43 Case R 1948/2015-3, TeamLava, LLC v. King.com Limited, (1 December 2016) Decision of the Third Board of Appeal. 44 設計規則第6條第1項。 45 設計規則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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