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52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圖3 歐盟註冊共同體設計(手提包)20 前述案例乃實體包和虛擬包皆出自Gucci 之手,但如果不是的話會不會引發 智慧財產權爭議?例如前陣子發生在商標領域的「MetaBirkin」訴訟19,就發生 藝術家將柏金包改作成NFT(Non-Fungible Token)的商標權紛爭,姑不論這類 NFT商品是否可認定為藝術創作,但虛擬物品在數位市場所散發的商業魅力,已 成不爭的事實,且其中的外觀設計又是展現商業價值的精髓所在。回到Gucci 包 案例,該公司在2015年2月25日向EUIPO提出如圖3所示之註冊共同體設計申 請案,嗣後該公司在所有你能想出來的國家申請註冊設計,其中當然包括我國。 19 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 1:22-cv-00384 (SDNY). 20 歐盟共同體設計設計號:002640870-0004、我國設計專利公告號:D178963、中國大陸公告號: 303615150S。 但相信大家也看到Gucci 是以「手提包」作為設計名稱向EUIPO提出申請, 問題是現在元宇宙有許多虛擬物品都是取材自現實世界物品而來。以這件案例來 說,如果有人循「MetaBirkin」模式把實體包作成虛擬包或NFT來牟利,會不會 侵害Gucci 的註冊共同體設計權?因此本文會透過歐盟法規及案例探討共同體設 計權效力是否能涵蓋虛實世界。綜上所述,作者在探討歐盟相關課題的運作實務 時,會把以下第1~3項問題依序探討。 問題1. 歐盟共同體設計是否能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 問題2. 歐盟如何審查元宇宙數位設計申請案? 問題3. 歐盟共同體設計權效力是否能橫跨虛實世界?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