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50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最長25 年效期而以申請主義生效的「註冊共同體設計4」(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目前執掌註冊設計申請案的專責機關為歐盟智慧財產局5(EUIPO), 這二種保護方式在註冊要件都相同。差別在於「不註冊共同體設計」採用的是著 作權思維,因此無須審查亦不生繳費的問題,不過設計權效力僅及於他人抄襲仿 冒,易言之,如果被控侵權人能證明自己設計是「獨立創作」者,不構成侵權。 相較之下,「註冊共同體設計」則融合專利、商標思維,需提出申請案,並由 EUIPO審查是否符合設計定義及公序良俗之規定,這當然衍生出申請及延展註冊 費的成本支出,好處是註冊共同體設計權具排他權效力,被控侵權人不能以「獨 立創作」作為規避侵權的理由。 表1 歐盟共同體設計制度體系表 不註冊共同體設計 註冊共同體設計 註冊要件 新穎性、獨特性6 如何取得保護 在歐盟公開7 向EUIPO申請8 審查方式 不審查 形式審查 費用 免費 申請費9、延展註冊費10 設計權效力 禁止拷貝11 排他權12 保護期限 3年13 25年14 歐盟共同體設計制度提供「不註冊共同體設計」及「註冊共同體設計」供使 用者選擇,或許讀者想知道這二種制度何者較受青睞,歐盟過去曾利用問卷及公 4 設計規則第12條。 5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6 設計規則第4條第1項。 7 同註3。 8 設計規則第35條。 9 設計規則施行細則第6條。 10 設計規則施行細則第22條。 11 設計規則第19條第2項。 12 設計規則第19條第1項。 13 同註3。 14 同註4。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