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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發據點移往中國後,台灣在專利法制面的因應策略

   隨著台灣製造工業移往大陸,目前部分廠商也研擬將部分研發部門移往中國大陸,究其原委,除了人力資源面的考量外,也是希望研發與製造之間的技術轉移能夠更為順利而不致出現斷層,甚至於考量研發與市場的結合,獲致更高的利潤。有鑑於此,台商在進行全球化佈局的同時,應如何妥適設計中國研發網絡的佈局,並詳細分析影響研發據點設置地點各項考量因素的方式,以及從各個面向去思考、了解中國大陸與我國的差異,儼然成為成敗關鍵;另一個更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當市場與製造地均移往中國而不在台灣,如何才能將研發據點留在台灣?這已經成為各界爭論不休而遲未出現定論的議題。

  然而,在技術移轉至中國大陸的同時,除了整體規劃技術移轉管理機制與知識產權機制外,我國企業即將面臨的是與中國當地企業的「專利攻防戰」,未來可以預見的是將會產生數量龐大而又日趨複雜的專利糾紛,為了保護自身的專利權免於遭受侵害以及商業利潤,我國企業在佈局中國的同時,應對中國當地的司法制度與專利審查法規範作一掌握,準此,本文將從實務、法制等面向分析佈局中國的策略運用及中國專利制度現況,並提出粗淺的建議。

一、佈局中國的問題與策略應用

  就目前台灣政經環境的發展現況而言,台灣經濟目前所面臨的挑戰分別為:全球佈局的落實、大陸磁吸效應的因應,以及傳統產業轉型的迫切。

   眾所週知,「中國熱」早已在全球掀起一股不小的浪潮,台灣產業在面臨轉型、全球化挑戰的當下,自然不能不去正視中國所可能對本國產業造成的「磁吸效應」,強大的「磁吸效應」可能造成台灣產業的外移 ,間接促成台灣產業的空洞化與失業率的上升,甚至於出現「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的嚴重問題,不可諱言,台灣近十年來歷經經濟衰退、金融危機、政黨輪替,諸多問題將因控制與處理能力的改變而更加複雜難解。

(一)「磁吸效應」的問題與對策

   中國的競爭優勢不外乎可以永無止境供給而又廉價的土地與勞力,以及十多億人口所構成的龐大市場,正因「龐大市場=龐大商機=暴利」的基本思考給了外商無限的想像空間,中國政府與企業自然善於操弄這種想像,從而吸引其他各國的資本、技術與人才;另一方面,雖然走向市場經濟,然而中國目前仍是威權統治、一黨專政的人治社會,任何的行政與法令都可以因為「國家利益」而有極強的彈性,這樣的主客觀因素所導致的「磁吸效應」,對於欠缺土地、資源、市場的台灣產業界自然產生強大的吸引力。

   中國「磁吸效應」影響我國最為嚴重而值得關注的問題,莫過於因此引發的「資金排擠」效應,其影響層面相當廣泛,包括造成台灣國內產業的投資不足、高科技業的研發因資金的欠缺而阻滯,房地產與股市的大跌,讓政府窮於應付而使得財政日漸困窘。

   綜上所述,中國的「磁吸效應」將對我國的政經環境造成十分強大的衝擊,這樣的挑戰就高科技產業的因應策略而言,著重在如何將研發據點留在台灣,從而「根留台灣」,不致造成產業空洞化,發生高科技產業被掏空與資金過度外流的情形。然而,其間由於涉及高度敏感的政治性,常遭致模糊焦點,反而提不出有效而務實的做法來因應;事實上,在產業逐漸外移至中國大陸的同時,政府與產業界更應以相互合作的方式,共同研擬出安全而有效益的策略,亦即由政府在綜合考量後決定出大方向為何,保護企業體與廠商免於遭受中國政商體系吞噬的恐懼,企業體與廠商亦能回饋本國的教育及研發體系,將本國作為研發核心與技術重鎮,從而締造雙贏局面。比較具體的做法是:

1. 循序漸進,綜合考量

  由於全球化佈局的主客觀需要,台商不妨以逐步漸進的方式,提昇製造與研發以及製造行銷介面功能上的競爭力,並且收集如法律、官僚體系等機制在實際運作上的相關資訊,在一定程度的了解之後,綜合考量公司是否適合中國環境,是否有必要將技術研發部門設於該地,而非一窩蜂地投入中國這個仍不甚明朗的政經環境;於此同時,積極學習先進技術,努力投入研發,以整體資源能力的強化作為堅強後盾。

2. 創新概念,提高價值

  轉向發展微笑曲線兩端具有高附加價值的活動,例如強化通路與品牌行銷,參考各項新穎的概念(如情緒行銷),積極從事產品的創新與研發,而不是只靠一項產品就「行走江湖」。

(二)研發據點移往中國的趨勢及因應

  根據資策會MIC調查統計 ,1999年台灣軟體產業所需人力將較1997年成長22%,不過學校或其他各種培訓機構所培養的人才卻不成比例,是以政府積極推動研發人才培訓專案,然而,目前國內軟體研發人員的供需比仍維持在1:3,且供需差額持續擴大。

  國內軟體商為了積極研發,質量均衡並能穩定提供的人力資源自是必備條件,在考量國內人才供需失衡及成本高漲等因素,並基於地緣、語言、成本及市場的環境限制,前往海外設置研發中心以強化本身的競爭力似乎已然成為潮流,其中又以前往中國設置研發據點最為熱門。中國研發人員

  薪資低廉,加以素質良好、語言相同,國內已有廠商將部份研發單位移至中國 ,如十年前,當台商相中了中國低廉的勞工及豐富的自然資源,紛紛將硬體製造廠移往中國時,以電子辭典起家的英業達,卻採取不同的西進策略,到上海設置了軟體研發據點,有計畫地招募培育軟體人才。不過,兩岸畢竟在文化、價值觀、乃至政經環境均有明顯差異,研發人才的招募管理方式必須因地制宜才能發揮預期功能。

1.台商將研發據點設置於中國內陸的主要考量因素


(1)員工薪資低廉:

  如西安一般的研發人員平均每月薪資大約在400~600元人民幣之間,不但不到當時台灣一般研發人員的十分之一,也比中國沿海低了三、四倍。

(2)當地政府是否全力推動營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

  考量當地的大學院校及科研機構質量是否充足,能否提供該地點發展科技產業的動能。

(3)充沛的優秀軟體人才:

  如英業達集團選擇西安作為研發據點,正是由於當地的交大、工業大學、電子科技大學及公路交通大學等四所大學,在全中國重點院校的理工類排行中,名列前五十名,而這些當地的大學院校每年可提供數千名(2001年是四千名以上)相關領域的軟體專業畢業生,成為產業發展的充沛人力資源。

(4)較佳的生活條件:

  生活的各項條件能否為外派人員接受。

2.研發據點的人員管理問題


(1)如何招募當地人才:

  該台商企業於當地的知名度不足,或當地民眾尚未建立私營企業的概念,這都可能造成招募人才上的困難。

(2)新進人員的訓練管理:

  如果當地各種資訊較為封閉,即使是一流大學的科班出身畢業生,對於公司業務的研發、執行,毫無所悉,必須從頭開始訓練;另外中國當地研發人員的任事態度與觀念也與台灣差距頗大,舉例來說,在台灣的軟體工程師一切以達成任務為導向,沒有所謂加班費,但中國的軟體工程師會為了領取加班費,熬幾個小時的時間,卻只做幾分鐘的事,因此,台籍幹部必須有計畫地教育培訓大陸新進人才。

(3)如何留住人才:

  雖然人員高流動率在 IT產業是常態,但對於需要長期投入研發的軟體業卻是十分不利。由於中國員工普遍缺乏對公司的忠誠度,因此往往不到10﹪的薪水差距就能使員工跳槽,如何建立完整的誘因體系及發展計劃以留住人才,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3.佈局中國、技術移轉的策略及準備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企業體亦應參考國外進行技術移轉所考量的種種因素,也由於台商視中國為海外子公司,於技術移轉上勢必應先有所創新而因地制宜的認知及策略,方可進行初步的移轉準備:

(1)全球資源組合策略思維

  台商應以全球化營運、全球佈局的觀點來盱衡各種主客觀情事,「全球化」並不等於「全盤中國化」,必須採行最佳的全球資源組合策略思維,母公司須以長遠、永續的眼光及態度來評估當前技術移轉的投資,研擬一套逐步漸進的技術移轉策略與配套的短中長期規劃,方能真正建立海外子公司技術創新能力的長期承諾。
事實上,設在中國等較為後進地區的海外子公司,因技術起點低,未來成長的空間自然較大,投入所產生的回報亦較高。因此,經營策略的重點似應思考出一套運用全球資源的最佳組合,才能避免因組織內部權力鬥爭所引起的各項問題,甚至於國家的利益分配等等。

  (2)最終目標-技術創新、高附加價值

  投資案的最終目標並非短期的利潤,應該定位在發展智慧財產權之有效經營管理與技術的創新能力,以技術移轉與管理栽培出傑出的研發成果作為出發點,除了利用中國當地的廉價勞力以降低生產成本之外,母公司更應注意當地員工的培訓與相關軟硬體技術的移轉,甚至於與當地的大學建教合作,創設育成中心,進行有計劃性地移轉,從而創造更具高附加價值的技術和商品,投資者與員工方可因此獲得最大利益。

(3)專業技術的長期及紮根

  投資密集的教育訓練以培養其專業經驗,秉持「技術移轉,不只是賣魚,而是賣魚竿還教導怎麼釣魚!」的精神。台商必須深刻體認到技術移轉不只是一種單純的的知識交易行為,更重要的是使得海外子公司的成員具備技術創新能力,深入而廣泛地將專業知識與創新研發相互結合成為一個知識流程,並在流程中執行專業的教育訓練。

  專業的教育訓練必須重視學習能力的養成,成員學習能力的高低實為技術移轉的最重要基礎,如何針對組織成員的需要及個別專業知識的特質,設計不同而有效的訓練方法,方能產生最佳的移轉效果;其次則是建立技術移轉者的積極性以及技術接收者的強烈學習企圖心,母公司必須排除控制海外子公司的心態,子公司也應形成主動追求技術能力提昇的策略企圖;更重要的是,教育訓練還必須發展出跨文化、因地制宜的新價值觀,採取有計劃的溝通與人員交流來推動文化融洽,形成共同語言與價值觀,以填平技術移轉的鴻溝。

  實際的做法如台籍幹部每兩個月需回台述職,進行技術瓶頸之交流與管理方法之觀摩應用,母公司所建置的知識管理系統,可以開放的態度滿足中國子公司在技術方面的提昇需求。另外,設置兩岸的「協力機構」專責連結雙方技術資訊上的需求,設立「激勵機制」記錄個人長期累積來往兩岸,技術支援之績效表現與天數,做為將來股票上市認股之評定基礎,強調邊做邊學和師徒制的學習方式等等,克服雙方在技術移轉立場上的差距。

(4)摒除既有的舊思維

  台商在進行是否技術移轉的通盤考量時,不能夠再以過去既有的工程企劃管理通用法則作為思維準據,事實上,在技術移轉的過程中,常會涉及許多複雜而不確定的因素,包括雙方成員個人的才藝,性格,文化背景…等人對人之直接關係,這都在在需要管理組織及成員運用才智與高度協調能力,嚴謹管理體系的運作,並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績效評鑑制度以作為管理工具。

(5)發展跨文化的新價值觀:

  中國大陸與我國在政治體制、思維方式、文化價值觀等層面確實存在著相當大的歧異,是以必須能創新思維,尋求一個雙方皆能滿意的平衡點,該企業在中國的發展才可能順利。在一個平衡、融洽的經營體下,公司的企業文化及價值觀,自然會形成「共創雙贏」的態度和行為。

二、台商與中國的「專利攻防戰」

  由於「中國熱」的浪潮席捲全球,世界各國的市場焦點轉移到中國,因此,專利攻防戰也隨之轉移陣地。台灣去年獲美國核准應用的專利許可件數以五三七一件、較前年成長一五%居外商之冠,台商在申請中國大陸的專利上仍被視為「外商」。

  眾所週知,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流程「人治」意味仍重,專利審核水準也有待加強,最根本的問題則是中國政府維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與歐美等地一至二年審核專利的時間不同,由於中國優先扶植本國產業的發展,對於外商專利的審核耗時費工,在此種政治性操作下,台商在中國專利的取得與其他外商一般,尤其是需要實地審查的『發明』專利,往往需要約五年的時間,不過如果屬於『新型新式樣』速度就快得多,這可以作為台商申請專利的思考方向。因此,在佈局中國市場策略與申請耗時考量下,目前台商均以先進或未來製程為主在當地申請專利。

(一)台灣與中國的「專利共同體」?


  台商與其他外商在中國大陸累積的專利數量差異並未太大,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會員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起算日,可追溯到先前在美國申請的日子。開始在中國申請專利,在全球要求中國市場與制度開放及中國廠商國際化佈局下,中國申請專利流程與時間可望逐漸比照其他先進地區。

  然而,相較於歐美專利聯盟的知識帝國主義,中國早已注意到本身在國際專利舞台上的落後,從而以廣大的國內市場為籌碼、緩慢開放的制度為輔助工具,急起直追。反觀國內市場缺乏的台灣專利制度多模仿歐、美、日等國家,在全球國際市場中似乎未能真正凸顯本國的專長與特色,因此,要想在國際專利舞台爭得一席之地,以先進技術與研發成果加強與中國市場、廠商間的依存關係、進而形成共同體,方能增強台商的國際談判籌碼,不過,值得憂心的是台灣以技術專利為誘因的姿態能維持多久,中國是否真有意願與台灣形成共同體而非伺機吞併?

(二)專業法務人才的短缺

  高科技業崛起十多年,兼具技術、專利與法務專業知識的稱職企業法務人才卻仍難覓。要想建構具強度的專利體系,需要研發工程師、專利律師、專利工程師的多方協調與配合,就產業與專利熟悉度而言,企業自主(in house)法務人員自是首選,這並不是全部外包就能一勞永逸的。

  雖然專業法務人才需求孔急,目前國內多數法律科系仍採傳統教學,重視科技法的學校數量稀少,兼具理工、法律背景、並有實務經驗者更是寥寥無幾,兼備熟稔中國司法制度與企業實務的高科技法務人員更是罕見;有鑑於此,在這種大環境下,高科技公司不妨由內部研發團隊選取有意願者,施以專業與實務訓練的念頭,或與國內較資深的科技法律研究機構作交流,共同將研發、專利與理論實務作一緊密結合,在這場中國與台灣方興未艾的「專利攻防戰」上,不致損失慘重。

(三)問題與因應對策

  面對兩岸日漸高漲的「專利攻防戰」,台灣企業必須及早研擬出一套因應對策。由於兩岸專利、商標制度均採屬地主義,保護效力不及於對方,隨著兩岸經貿交流日益頻繁,我國廠商在中國申請專利、商標的數量逐年上升,所衍生的糾紛案件亦成等比例成長,為了保護台商赴中國投資的智慧財產權益問題,智慧局已建議陸委會重提兩岸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的協商,以保護台商在大陸地區的權益。

  另一方面,兩岸智慧財產權紛爭的裁決與執行,向為台商所困擾,過去對於智慧財產權爭議的主要解決途徑為法院裁判,近年來,以仲裁等非訟程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已然成為新趨勢,這主要應著眼於仲裁具有迅速且合理解決糾紛的優點,因此,兩岸不妨繼續推動建立具有公正性,且雙方可以接受的智慧財產權仲裁制度以及可供依循的糾紛解決模式。

(四)及早準備佈局中國的「專利卡位」部署工作

  台商在中國的投資金額與生產規模不斷增加與擴大,然而,在專利部署的動作上卻乏善可陳,雖然過去中國一向被認為是「專利侵權者的天堂」,但自從加入WTO後,中國卻屢屢成為國際大廠控告侵權的對象,有鑑於此,台商在對岸大規模投資之餘,已經開始思考到專利上的佈局卡位,因為未來在中國所可能遭遇的不僅是專利能量落後台灣約十五年的中國業者,其他先進的國際大廠才是現階段主要的競爭對手。

  從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可發現,截至今年三月底,台灣在中國的專利申請件數達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件,優於居次位的日本一萬二千五百餘件,更遠勝過英國的七百八十八件。不過仔細分析我國在中國的專利品質後可以發現,近一萬四千五百件的專利中,屬於發明專利的僅有三千三百二十三件,技術創新水準為二二‧三%,反觀第二名的日本,其在大陸的發明專利高達一萬餘件,技術創新水準為八四‧九%。以我國在大陸最高專利獲證量的鴻海而言,僅有二○%為發明專利,其他全為新型專利。從這些數據即可得知,儘管我國在專利數量遠勝過他國,但在品質上卻落後許多,相對於如韓國是以無線通訊與光電,日本是以光電與IT產業,美國是以生物科技與無線通訊為在大陸專利部署的重點項目,我國的專利則集中在IT產業(以連接器為主)、電話通訊與運動器材。

  台商在大陸專利佈局的進度緩慢,除因為多數業者只將當地視為生產基地外,大陸一向是「專利侵權者的天堂」也是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於對於中國司法制度無法完全掌握,加上台商普遍重量不重質的觀念,多數以新型專利為申請標的,導致台商在中國的專利卡位佈局速度,遠不如生產據點的建置。

  多數高科技廠商所謂「製造在大陸、研發根留台灣」,恐將導致台商未來在中國的競爭力逐漸流失,由於中國內需市場的龐大,若是遇上專利不如人時,將引發嚴重問題。較可行的策略方向是立基於台商在中國當地龐大的生產規模,與掌握核心技術的國際大廠採合資、授權方式共同開發新產品,以專利共享,或以尋求代工並要求交互授權及時在中國進行專利卡位。另外,政府必須配合的,主要是提供專利清倉與諮詢,以藉此發掘出具經濟效益的專利,針對台商所面臨的種種問題擬定相關政策自是當務之急。

三、法制面的因應與糾紛解決途徑

  外國公司進入國際市場特?是發展中國家市場,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那就是技術和專利先行,想占領哪個市場就在那裡大量申請專利,通過法律的保護取得市場競爭的先機。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專利申請的狀況可以反映出市場就業的發展趨勢和競爭程度,中國大陸目前所面臨的正式這樣一個處境,在外國申請專利者源源不絕的情況下,若欲吸引更多外國資金技術前往,如何加強專利保護的力度實為關鍵所在。
  眾所週知,專利是政府與發明人間的一種契約,發明人因之而享有一定時期的法定專有權,政府則可因發明的完全公開而促進技術發展,帶動國家經濟;因此,專利必須透過適度而廣泛的審查,並給予相當程度法律上公權力的保護,方能真正發揮所欲達到的契約效果;台商欲前進大陸進行技術移轉與專利卡位,必須能掌握中國司法實務的運作及審核標準,並了解如何在法制面上有所因應,以及可以採取的專利保護途徑。


(一)專利侵權問題

  根據媒體報導,連接器大廠鴻海近日為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已在中國針對兩家違法連接器廠商「承豐精密」與「富寶國際」提出侵權控訴。繼在台灣與美國對涉及其處理器CP U Socket產品的侵權廠商採取法律措施之後,鴻海已再度於近期於中國針對涉嫌侵害其專利權的廣晉電子廠(承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及旭宏電子廠(富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分別提起侵權之訴。事實上,諸如此類國際大廠捍衛專利權益及維護產業秩序的宣示以及糾紛案件,由於不甚了解中國的專利制度與糾紛解決機制的未能獲致共識,日後必定層出不窮,因此,針對中國實務界與理論界在「專利侵權」問題上的處理態度,台商必須掌握爭議的焦點及解決途徑,才不致曠日費時。

1.爭議焦點:

(1)如何理解中國<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
(2)如何認定是侵權案件?
(3)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

2.分析: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整體而言,這是一項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法律定律,也是基本原則,是以如何正確認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攸關權利保護範圍的認定。

  依據1985年自中國<專利法>實施以來的專利審判實務見解,中國的司法部門對<專利法>第56條的理解和適用已逐漸進步,而能與國際通用的做法步伐一致。從而該<專利法>第56條第一款所謂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就各項實務見解與法律原則的認知,應是指專利權的保護須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等特定範圍;而所謂的「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機同的手段,實現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以達成相同效果,換句話說,該特徵就是指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須經過創造性思考、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徵。

  就中國法院實務上的審理程序而言,首先要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譬如案件所涉之專利權利人在授權時,若經過當事人自願處分將專利權變更為與他企業體共有,則該共有是否有效?質言之,此種變更乃當事人對其民事利益之自行處分,並無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利,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自應認定為有效,是以當事者可以共同原告的身分起訴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人。

  其次,則是審查相關專利文件(主要是權利要求書)中所確定的專利保護範圍,這是專利侵權案件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其重要性在於如果專利保護範圍被擴大將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如果縮小則可能損害專利權人的權益,從而難以有效保護權利人之權益,嚴重影響專利制度的效用。因此,中國法院基於以上認知,對於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主要從技術上加以認定,而非單純的從文字或實物上作確認,所謂的「從技術上加以認定」包括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所形成的完整技術方案,以及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形成的技術方案。事實上,依照目前中國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上的實際情況,真正「完全」仿製他人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的專利侵權行為並不多見,較常見的情況往往是侵權人以巧妙的方式規避責任,運用十分雷同卻又不盡相同的手段進行侵權,盡量與原告的專利有所區別,這在目前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科技社會並不困難,侵權人主要是在某些技術特徵上進行變化或是替換,不過,由於整個技術的功能、效果並未實質改變,在審查上仍視為專利保護範圍所涵蓋。

  另一個審查重點是所謂的「等同認定」,此即就「等同特徵」的構成要件作實質認定。「等同原則」在法律審查的具體適用十分複雜,需要法官就個案情況作判斷,條文表述的完美與否其實並不重要。而所謂的「等同特徵」應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 與原告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具有

基本相同的手段、可實現基本相同功能、達到基本效果。

(2) 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等同認定」原則主要應在於技術特徵上的等同而非專利整體等同或是實質等同,法官必須根據此一原 則針對每一個等同侵權行為作出精準的判斷。


(二)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

  1. 現行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形式

  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形式,係指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綜觀目前中國專利法及其各項相關辦法,對於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並無明確的規定,因此,中國知識產權的實務界與理論界也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除了侵權與賠償損失之外,部分學者另外提出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應包括「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沒收或銷毀侵權人因親權行為所得之產品 、拆除侵權設備等等責任承擔形式;基於上述基本認知的不同,在中國法院的審理實務上,對專利侵權行為在法條的具體適用上,自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於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同的處理機關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形式並不統一。因此,一旦發生侵權糾紛,必須充分掌握各地法院的審理原則,及其可能的處理方式。

  在1999年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後,中國各地紛紛制定《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定〉的實施意見》及其相應的規章制度,中國有關單位以知識產權作為激勵技術創新的核心手段之一,受到國際高度關注。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條例》,其中把知識產權作為吸收創新的規範和保護?容,把獲得自主之識產權的技術作品作為獲得技術開發經費的補助條件之一,對申請國外專利或引進國外專利用於首次技術開發的項目予以政策扶持。又如北京市亦通過《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意見》,提出發揮知識產權在技術創新中如何作用的具體措施。

2.不侵權擔保責任

  我國企業在輸入技術於中國企業的同時,應注重中國「不侵權擔保責任問題」,考慮對方要求己方承擔責任的範圍是否合理,並應自行就輸出的技術作全面檢索,預先確定其法律狀態;一旦發生侵權指控,應及時與對方相聯繫,尋求解決途徑。

  至於受讓技術的一方首先應考慮的,不是如何將責任轉移到讓與人,而是如何使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程序與實體二方面進行積極抗辯,考慮請求宣告權利無效或尋求和解的可能性。

  因此,在進行技術移轉的程序時,應要求中國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於進出口契約(或稱合同)當事人是否可約定「不侵權擔保」責任的限度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與指導意見。依據中國合同法一般原則與國際慣例,當事人應有權利就「不侵權擔保」責任的範圍進行約定。至於責任上限的有無,及如何加以確定,就目前中國法院的實務見解而言,應可由當事人依據交易具體情況作商定。

(三)中國專利制度的「實用性」處理原則

  專利保護是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專利保護制度的強化與完善,將可發揮保護技術創新、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因此,專利的有效期限可長達十數年,政府也給予了法律與公權的保障;不過,正因如此,各國政府在專利申請的審查上自是嚴格要求,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是要求該專利必須具有「實用性」、「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以下將就目前中國政府的審查基準作一檢視分析。

  專利法中規定「實用性」條件的目的,一是排除對違背自然規律的技術方案授與專利權,二是可以在「得到專利保護的應用性研究成果」與「不能得到專利保護之屬於人類共有知識的基礎研究成果」間畫分界線。各國專利部門普遍以「實用性」審查的方式避免將專利授與人類基礎知識之研究成果,而造成基礎知識的壟斷,這主要是考量對於基礎研究背後的應用領域裡的科技發展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換言之,技術研究要能對社會具有「實在用途」、「可實現性」才可以得到專利壟斷權。

  授與專利權的目的,除了為保護發明人的利益而鼓勵發明創造,另一個重要因素在於促使技術資訊的公開,讓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該資訊為基礎從事進一步的發明研究,是以申請專利權的技術方案在滿足實用性的要求之餘,亦須將之公開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才算達到專利制度所設定的目標,目前中國學界與實務界已注意到「實用性」與「公開要求」二者的差別,並撰文進行討論二者在概念上的基本差異,以及因此所產生之適用上的問題 。

  不過檢視中國專利局1993年所公佈的<審查指南>與新近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佈的新<審查指南>,對實用性的界定及所規定的審查準則,並未明顯區分「實用性」與「公開要求」的概念,也由於該<審查指南>的規定,在中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 決定級法院的司法判決中,亦同樣出現「實用性」與「公開要求」條件未加區分的情形。一般而言,對於此種可能在概念上有所混淆的情形,檢視目前中國專利法及相關規定,其「實用性」所要求的「能夠製造或使用」的「可實現性」,在某種程度上,其實不如「充分公開」所要求的「能夠被實施」來的高 ;另一方面,中國專利局所公佈的<審查指南>認定「不可重複」的技術方案就是不具「實用性」,同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謂產品的「成品率」低與不具有「再現性」仍有本質上的區別。「成品率低」係因實施過程中未能確保某些技術條件的完善所導致;「不具再現性」則是在確保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全部技術條件的情況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不可能重複實現」該技術方案所要達到的成果,準此,不具實用性應指「不具再現性」而非「成品率低」。

  附帶一提的是,目前中國專利審查機構對於專利申請人提出陳述的「實用性」,首先均假定該陳述的實用性係屬真實,若審查人員欲認定所陳述的實用性不真實,發明並不具實用性,審查人員必須負初步證明的舉證責任。

(四)中國專利制度的「新穎性」處理原則

  「新穎性」的要求是另外一個各國在專利申請上的普遍要求,主要作用在於將普遍、公知的技術、知識排除在專利保護的範圍之外,專利的「新穎性」涉及對普遍技術知識的認定,若判斷錯誤將導致他人因無法使用該普遍技術而損害到公眾利益。準此,採取過分嚴格的標準則可能會抑制發明人積極發明的創作動機,使得技術發展阻滯不前;過分寬鬆則將可能破壞公平性與公益的保護,讓發明人得到非其應得的無體財產權。

  目前各國普遍採用的「新穎性」規定為:絕對新穎性、相對新穎性 。前者的認定標準在於該發明(技術)對世人而言必須絕對新穎,從不曾在申請日前的任何時間、地點發表過,亦不曾為任何人所使用、知悉。後者則較寬鬆,該發明(技術)只要在申請日前的寬限期之前不為本國公眾所知悉,即使其他國家民眾知曉,亦可獲得專利權;根據中國的知識產權發展歷史與新近的經濟改革現況,中國政府為了引進新進技術與促進經濟發展,從而採取較能符合本身所需的「相對新穎性標準」,以下就此作一分析。

  由於一套完善的專利制度將可吸引技術進口、降低引進技術的成本,能夠提供可靠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化專利法規,更可刺激國內創新與技術應用,從而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因此,基於社會經濟的迫切需要與知識產權法制化的時代潮流,中國政府並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中國<專利法>便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所通過施行的知識產權法規,亦即在專利法制、中國舊知識思維、社會主義的基準點上作協調,而由經濟需求所催生;不過,社會主義下的中國<專利法>仍須以滿足最大程度的「國家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其中有些規定便免不了以此思想作為規範依據,如採取「相對新穎性原則」即是一例。

  「相對新穎性」與「絕對新穎性」在概念與適用上以不同的方式平衡公共利益與發明人的權益。中國當局認為,「絕對新穎性原則」雖較有利於公眾利益,但由於經濟發展與國家利益至上的考量,採用有利於發明人的「相對新穎性原則」對於新興技術的引進、開發以及鼓勵發明人創新求變方面更能起到作用 ;另一方面,採取「相對新穎性原則」亦可避免因難以預測、證明國外的公共知識所造成的不確定性,從而防止發明人因擔心是否在國外公知的技術上浪費資源的情況發生而減損發明動機,阻礙本國發明創新的情況發生。

(五)中國的專利侵權案件訴訟途徑

  在中國的專利權一但遭致侵害,其救濟途徑為何?如何依法獲得保護?中國專利法在第二次修改之後,於第五十七條有了新的規定,該條條文明確了專利權被侵犯的救濟途徑以及特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歸屬,修改幅度相當大,修改過程中的爭議意見也最為集中於本條規定 。

  關於新條文的指導思想、變革、救濟途徑,必須從新舊條文的修改處作一比較與分析,以藉此了解中國知識產權當局、專利工作部門、或是司法部門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的審查原則與態度,以下將就專利侵權的救濟途徑與方式、舉證責任的規定、以及新增的「檢索報告」規定作一粗淺分析。

新舊條文對照:

1992年(修訂前)中國<專利法>條文 2000年8月25日由中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構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構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中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確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1.專利權被侵犯的救濟途徑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侵權救濟方式包括協商、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等等,茲分述如下:

(1) 協商:

     即一旦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是權利人的一種自力救濟方式,與行政、司法等公權力救濟方式不同,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是本次修法所新增的規定。中國當局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建立一種正常的行為規範,樹立自覺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在這種指導思想下的中國專利制度,侵權行為人(尤其是非故意的行為人)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屬侵權行為,即應自覺自發地與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糾正,從而減少專利權人因保護自身專利所可能付出的龐大成本,中國新增本條規定的用意應在於此。

  另一方面,由於專利權仍屬於民事財產權的範疇,侵犯專利權自然屬於民事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加以解決,並不一定需要透過公權力來作裁量;不過,此種以協商方式解決紛爭的前提仍在於完善的公權力救濟途徑以為後盾,充分、有效、力度強大的公權力才有可能發揮對侵權行為的震攝作用,當事人才會因此接受以協商方式作為專利侵權的救濟途徑。

(2)司法救濟:

  即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權利遭受侵害,即使本條並無規定,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權利人仍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3)行政救濟:

  即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 處理,可以請求該單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亦可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行政救濟是中國比較特別的專利侵權救濟途徑。由於中國在建立專利制度時,當時的承審法院欠缺知識產權的專業背景,專利侵權案件所需要的是更為精細的技術背景,因此,中國當局認為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較為合適也較為專業,從而建立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雙重體系,亦即所謂的「雙軌制」 ,這樣的專利行政保護也成了中國專利制度的特色之一。誠然,在威權的社會主義體制下,往往以行政處理的方式迅速弭平紛爭,專利侵權案件也不例外,不過,在中國專利制度建立至今約十多年後,專利行政保護是否仍有存在價值?應該強化或者弱化其保護力度?在本次修改引起了諸多爭議。

  根據修改後的條文作一分析,中國當局仍保留了專利行政保護的處理模式,甚至於進一步予以強化,如與修改前的條文相比,現行條文一方面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職能增加了''立即''二字,加大其保護力度,不過,另一方面則取消了專利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的職能,而以進行調解代替,此一修改則較為符合國際潮流及法治化社會的方向;事實上,由於中國仍處於發展中的階段,法制建設亦在進行之中,因此,就中國<專利法>的修改狀況而言,仍然保留政府機關干預民事糾紛的權利,甚至於加大保護力度,這主要應是著眼於一方面中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仍然薄弱,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另一方面,若欲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知識產權的保護並不能不加以重視,因為過多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但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更可能損害吸引外資投資和引進技術的健全環境;因此,為了適合中國國情的需要,專利行政保護在這次修法後,不但沒有取消或削弱其職能,甚至於進一步予以強化,這是發展中國家普遍的做法 ;不過,以行政救濟來解決民事糾紛畢竟是威權體制下的特殊方式,中國必須加速完善其知識產權制度和專業司法審判,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屬於民事案件的專利侵權糾紛,可能較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也較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制建設方向。

2.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

這主要規定在本條的第二款,茲分述如下:

(1)新產品製造方法的舉證責任

  本款規定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亦即對於一項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來說,一旦發生專利侵權糾紛,製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據,如果無法證明其產品是採用不同方法所製造,執法機關即可推定該產品是使用專利方法所製造。之所以採取此一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主要應是考量由於製造方法只有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使用,要求權利人進入生產現場調查,取得被控侵權行為人使用該專利方法的證據,其實並不容易,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較能有效保護專利權。

  不過,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並不意謂著一旦發生侵權糾紛,製造方法的專利權人只要提出被告侵害其專利權的主張,即可以逸代勞,坐等被告提出證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特定情況下的例外,若要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該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於訴訟開始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一、被告製造、銷售、使用或進口的產品與採用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二、這種產品是新的 。符合上述二項條件,才能由法院責令被告進行舉證。

(2)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的特別舉證責任

  根據本款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在出具實用新型專利證件之後,執法機關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要求該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這為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證明自己的權利狀況規定了特別的舉證責任 。這種特別規定在本質上其實是對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一種限制,其原因在於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不確定性」,此「不確定性」主要是由於中國當局在建立專利制度時,由於發明技術水準不高,因此決定將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的範疇,中國專利法也因此規定對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只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造成了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由於公眾對這種不確定性缺乏清楚的認識,以為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輕易授與專利權給並不具備審查資格的發明,破壞專利制度的公信力與公證力,本款規定就是為了明確這種「不確定性」,對於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條件、本就不應授與專利權的實用新型發明而言,讓專利權人儘早得知專利權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專利侵權訴訟。

  關於「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內容與效力,以下分為兩點說明:

1)檢索報告的內容

  目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提供的檢索報告,其內容主要是將經過檢索後所獲得的相關文獻資料提供給專利權人 ,具體而言,就是告訴該請求人哪些文獻與被檢索的技術最相關或較為相關,至於文獻中哪些內容會導致什麼結論,又該相關文獻能否得出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的結果,則由檢索請求人自行判斷 。該檢索報告並非對於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全面性的實質審查,因而只侷限於「新穎性」「創造性」等二項影響專利權最為主要的條件,從而達到提供初步證據的法規目的。

2)檢索報告的效力

  本款規定的檢索報告其效力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所得出的結論仍有區別,如果專利權人不同意檢索報告的結論,他並不能如專利實質審查時可獲得陳述意見的機會,也不能因此提出複審或進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前所述,檢索報告僅能做為判斷實用專利有效性的初步證據。不過,這也不代表檢索報告真的全無價值,在某種程度上檢索報告可以供作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律的參考,幫助專利權人了解專利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另一方面,檢索報告的功能在於提供執法單位具參考價值的資訊,幫助執法人員判斷是否需要終止侵權案件的審理,從而有助於在侵權案件的審理上,更為適當的應用公知技術抗辯原則。

四、附錄(全球研發網的概念與實例分析-以台積電的佈局全球為例)

  事實上,台灣目前也有一些外商的海外研發據點,部分台商亦將海外研發據點設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地,這種跨國界的研發團隊在整合與管理上所遭遇的問題及經驗正可作為佈局中國時的參考依據;眾所週知,全球研發網與全球佈局的設計正是我國各個企業體所急於建立、完善的,如何跳脫既有的思維與理論窠臼,從過去的經驗中獲致兼具實用性、效率性、安全性的研發與技術移轉機制,整體適用在中國的子公司,已然成為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一、「全球研發網」的概念應用

  過去大多數的企業體都把研發活動留在國內,這主要是著眼於讓研發部門接近作策略性決定的地方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不過在資訊發達、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的今日,面對全球化經營、全球佈局的大勢所趨,許多公司順應潮流選擇在國外建立研發網路,除了便於汲取當地的知識、與當地人員結合外,以更具競爭力的速度將技術化為商品推出上市博取利潤自是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
基於以上的需求與認知,「全球研發網」 的概念正在各產業間逐步落實。企業會在海外建立新研發據點是為了達成下列兩種不同的目標,一種稱為「強化母公司的海外研發據點」,主要是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知識,並將之移轉回母公司提昇研發績效;另外一種則為「利用母公司的海外研發據點」,這是以移轉母公司的研發成果至海外製造點,或提供海外市場技術服務的方式,有效結合研發、生產、行銷成為一個緊密聯繫的研發網絡。此一研發網的建立流程可分為:

  1. 決定研發據點類型
  2. 決定地點階段
  3. 拓展期
  4. 實驗室成就期
  5. 強化母公司的海外研發據點
  6. 選擇科學知識優越的地點
  7. 選擇首位實驗室領導人
  8. 確保實驗室主動參與當地的科學園與當地大學實驗室及母公司實驗室的研究人員進行交流
  9. 利用母公司的海外研發據點街
  10. 選擇的地點接近公司現有製造及行銷部門讓來自其他功能經理人參與草創的決策
  11. .實驗室的創始領導人必須是有經驗的產品研發工程師,在公司內享有良好聲譽,又有國際經驗,以及行銷興製造的知識
  12. 強調與母公司中央實驗室良好鼓勵員工除了與製造、行銷兩個單位之外的其他公司單位進行互動。

二、全球研發網的實例探討-台積電全球佈局之策略分析

  民國七十三年,政府配合當時的政經環境與國際潮流,改變政策目標讓國內電子工業能持續且逐漸朝「技術密集」的方向為轉型及早準備,在多方評估研究與籌劃後,電子工業研究中心(工研院電子工業研究所前身)於焉成立,同時並設置IC示範工廠,選擇美國RCA公司為技術引進的對象,建立7.0微米CMOS技術,成為台灣IC自主技術的開端,然而,當時國內的IC半導體技術其實與國際先進國家仍有段不小的差距。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積電)創立於民國七十六年,為了成為世界級的全球化高科技產業,台積電積極吸收國際、國內一流人才從事研發、提升本身技術水準,而之後的人事安排 ,更可以看出台積電對技術研發專業人才的重視程度,及該公司對挑選高階研發主管與海外據點負責人的重要條件:具有專業的專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在相關學術界或當地業界具有相當聲望與地位。雖然全球半導體市場景氣自2000年十一月起開始由過熱逐漸趨緩,台積電在研究發展方面的腳步卻不曾停歇 ,反而更加緊腳步繼續投入,不斷開發新一世代之量產製程技術,從事先進的專業積體電路製造 。

  台積電認為在中國大陸發展十二吋專業晶圓製造服務的條件目前尚未成熟,但是,中國大陸半導體業正迅速發展,在未來三至五年內,相關條件應能更為完備,故台積電日前宣佈將成立上海代表辦事處,即是著手對中國大陸產業發展的整體佈局展開研究。在未來中國佈局方面,台積電上海代表辦事處將扮演重要的研究先鋒角色。

1.台積電構築「全球研發網」的策略與進程

    (1)以移轉母公司技術為主、提昇母公司能力為輔的海外研發據點

        台積電在1996年6月26日宣佈於美國與其長期合作伙伴Analog Devices,Inc.(NYSE: ADI)與Altera Corp.(Nasdaq: ALTR)、Integrated Silicon 小Solution,Inc. (Nasdaq: ISSI)等公司及其他投資者(third party investors)簽訂合資協議書,共同投資12億美元於美國華盛頓州Camas市設立WaferTech(晶圓科技公司)公司,並興建八吋晶圓積體電路製造工廠,將成為美洲地區第一家專業積體電路製造服務公司 。台積電早在1988年即於美國設立辦事處(後為北美子公司),其業務重點在於市場企劃及客戶服務,為落實該公司根植台灣而放眼世界市場、國際化經營的理念,從而赴美設立合資公司、建立生產基地,不僅把在國內發展成熟的技術輸出到全球積體電路工業的發源地與最主要市場,並且藉由地緣之便,直接體驗技術與市場的脈動,汲取美國積體電路工業的發展經驗。

(2)技術移轉原則:當地人經營,當地人管理

  台積電創立初期就在美歐建立營業據點,原則上以當地人為領導人,總經理自己僱用當地人,台積電幾乎不派台灣人前往任職 。在這樣的原則下,台積電如何克服問題,成功完成技術移轉,自然值得吾人觀察與探討。
台積電從1996美國晶圓科技建廠到1998運轉量產,兩年中間僅自母公司派出約四十位種子技術人員 ,到美國負責技術移轉,破土一年半即完成技術移轉,就當時半導體業的發展狀況而言,堪稱奇蹟。台積電於草創初期不可能一帆風順,在國外進行技術移轉所可能遭遇的困難與阻力更是強大,之所以創造出半導體業的奇蹟,必然有其過人的經營哲學與技術移轉機制:

1)在當地選擇合適的負責人:

  雖然當時台積電的製程技術已經獨步全球,不過美國畢竟是半導體技術的發源地,其領先地位仍不容忽視;另一方面,台積電在當地設立據點的用意在於,除了成為母公司在美國的技術移轉據點之外,更重要的是藉地緣之便在美國汲取最新的研發成果。因此,該研發據點的負責人不能單就移轉母公司技術作考量,更重要的任務是必須配合當地環境提昇母公司能力任務,台積電用人唯才而無國籍地域偏見的原則實為成功的首要條件。

2)研發人才的培養與吸收:

  高素質的人力資源一直是高科技產業的礎石,如何運用策略吸收人才、甚至於在當地培養人才,時至今日,仍然是產業界的普遍需求。當時的台積電在美國並不是令人嚮往的世界一流企業,如何挖角、吸引人才加入研發團隊,台積電迴異於其他的亞洲企業,堅持美國晶圓科技是獨立的公司,以保有美國傳統創業精神,並強調將來股票上市,員工可分享公司的利益,藉此建立誘因以吸引一流人才。


3)消弭文化鴻溝:

  為了落實子公司獨立運作、不需母公司人力支援的基本精神,所有員工均由當地的負責人挑選僱用,除了人員專業深度的評估外,能與進行技術移轉的台積電技術人員密切合作亦是考量因素。初期的員工來自於美、日、印度、中國等種族、文化、價值觀、政體差異極大的國家,以及來自全美各大半導體公司的一流人才,負責人以親自約談人員的方式評選,而這些技術人員亦被安排到台灣的台積電參觀作業情形,作文化的交流與企業文化的形塑。

4)因地制宜的管理模式:

  台積電除了堅持技術移轉過程中,對於美方人員技術及製程的要求外,其他大部分則尊重當地習俗而採取因地制宜、較具彈性的管理模式(如工作天數)。


5)完善的移轉前計劃評估:

  在前往美國前,台積電由實際負責技術移轉的人員帶領其他技術移轉人員進行各項規劃評估,如日後培訓人員的方式、機器設備的選購模式等等,充足而完整的事前準備,讓台積電雖然身處於陌生環境仍可按部就班執行。

三、小結

  基於全球化研發網與全球佈局的概念,以及台積電成功的技術移轉經驗,目前我國產業界在進行全球化佈局的同時,在全球研發網絡佈局的設計基本上採取的方式應為:

  1. 研擬全球性研發策略,協調與監督各地的研發活動。
  2. 建立研發據點之間的溝通機制,促進研發據點間知識分享與技術流通,整合各地的創發成果。
  3. 針對全球研發網絡的運作成果實施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