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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技術交易所(STTE)為例 ─ 五、上海市科技創新鼓勵政策
上海市科技創新鼓勵政策

  上海為大陸地區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重鎮,上海市政府及各相關單位為鼓勵上海地區的科技發展及建構良善的發展環境,制定了許多的優惠、鼓勵政策,讓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更活絡,以下便簡要介紹相關規定: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為貫徹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的精神及推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並推動技術創新的融投資機制與建設,於2000年3月1日頒佈實施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其資金來源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專項資金,根據企業和專案的不同特點,創新資金分別以種子資金、融資輔助資金、匹配資金三種方式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其補助內容如下:

1.種子資金

(1)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和高經濟增長性的產品研發、中試專案。
(2)支援經費一般專案不超過30萬元,重點專案不超過萬元。
(3)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專案投入機制。

2.融資輔助資金

(1)旨在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遇到的貸款難矛盾,與銀行聯手運作。
(2)單個專案貸款數額原則上下不超過企業註冊資金二倍,貸款期限一般為二年。

3.匹配資金:

  凡列入國家創新基金的專案,原則上按國家資助資金的10-20%比例給予無償匹配資助。

  創新資金的適用對象除了在上海市市註冊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外,同時也支援科技人員(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學人員)帶技術、成果在上海辦科技型企業,而申辦創新資金支援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申請專案需符合國家、本市產業政策導向,知識產權明晰。
    2. 申請企業需在本市註冊,具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持有科技經營證書。中外合資企業,必須中方控股50%以上。
    3. 承擔專案的科技人員(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學人員)須有合法身份的相關證明及學歷、專業工作簡歷,並須具備創新專案的實施能力。
    4. 創新資金優先支援產、學、研結合專案,轉制研究所專案,高新技術園區、各類孵化和產業化基地的創新創業專案。

  另,申請時需備妥下列資料:

  1. 申請書及表格 ;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意見與名單,並按要求錄製軟碟;
  4. 由推薦單位填寫推薦意見(包括書面意見與軟碟);
  5. 將上述資料按要求裝訂成冊。

  符合創新資金支援條件的專案,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經所在地或所屬主管部門推薦(須蓋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間,至上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辦理,辦理時不需繳交費用,其項目申請及項目監督流程,圖示如下:

符合創新資金支援條件的專案,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經所在地或所屬主管部門推薦(須蓋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間,至上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辦理,辦理時不需繳交費用

(二)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提高上海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能力,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而制定,本規定於2000年3月1日開始實施,並於2002年2月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重新修定;本規定所稱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以下簡稱吸收與創新),是指依法通過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式,從國外取得先進技術並通過掌握其設計理論、工藝流程等技術要素,成功地運用於生產經營,以及在此基礎上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並實現商業化的活動,企業是吸收與創新的主體,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市場需求,自主引進先進適用技術,自主確定吸收與創新的內容和方式。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吸收與創新基地,承擔國家和上海市重大技術裝備或者吸收與創新的專案;企業可以按照指導目錄以及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將企業的吸收與創新專案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市經委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審,在每年第一季度確定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專案,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吸收與創新的專項資金按照本規定用於吸收與創新專案的低息貸款、貸款貼息和技術開發經費補貼等方面的資助吸收與創新的專項資金,由市經委委託的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負責結算管理,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吸收與創新的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用於扶持本地區的吸收與創新專案。市各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高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鼓勵吸收與創新,重點支援引進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認證。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專案的單位,可以申請低息貸款;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可以申請貸款貼息,而下列專案或者技術可以獲得技術開發經費的補貼;

  1. 1.屬於國家技術創新專案或者本市重點支援的吸收與創新專案;
  2. 在吸收基礎上創新的、具有市場競爭力或者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
  3. 未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但符合指導目錄要求,經過市經委組織鑒定,
    確認其技術上有重大突破並形成一定規模的專案。

優惠的適用如下:

  1. 企業用於吸收與創新的技術開發經費,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用於吸收與創新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價在規定數額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計入成本。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專案,經市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可以對設備進行快速折舊,並參照市新產品試產計劃或者中試產品計劃的規定享受相應優惠。
  2. 吸收與創新專案屬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術基礎上創新的成果轉讓取得收益的,按照國家和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規定,享受優惠。
  3. 吸收與創新的技術或者產品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可以分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市經委申請專利申請費、專利維持費、專利代理費的部分資助。企業引進國外專利技術用於技術開發,屬於國內首次運用的,可以憑專利轉讓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向市經委申請經費補貼。
  4. 吸收與創新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零稅率優惠。吸收與創新的產品進行技術質量認證,企業可以向市經委申請有關的經費補貼。
  5. 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專案承擔單位需要引進外省市專業技術人才的,可以按照規定直接申請辦理外省市專業技術人才調入本市的手續,需要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有關專項資金的扶持。對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專案進行關鍵技術攻關,需要聘用國外專家的,可依據聘用合同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經費補貼。
  6. 對吸收與創新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經營者、專案負責人和科技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對吸收與創新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經營者、專案負責人和科技人員,企業應當在吸收與創新產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獎勵額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由受獎勵人分享收益。
  7. 吸收與創新的成果或者產品,可以申請各級科技成果獎項。

  企業在吸收與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低息貸款、貸款貼息或者技術開發經費補貼等資助的,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其所得的款額,並由市經委處以所騙款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騙取其他優惠待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採取欺騙手段獲得獎勵的,由市經委及有關部門撤銷其獎勵,並責令其退回獎勵所得。

(三)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為了獎勵在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而制定本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財政列支,科技進步獎項包括四個等級:

1.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得獎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著貢獻的 ;
  • 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2.科技進步一等獎;每年評審一次。

3.科技進步二等獎;每年評審一次。

4.科技進步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

  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或者組織:

  • 在自然科學研究類的專案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 在技術發明類專案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 在實施技術開發專案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 在實施社會公益類的專案中,取得科技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核對總和應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 在重大工程類專案的實施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此類獎項僅授予組織。

  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個人、組織(以下統稱候選物件)應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專家推薦,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資料,上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的科技進步獎候選物件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再根據初審分類結果,分別組織不同的專業評審組對候選物件進行評審,經專業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後,由獎勵辦公室通過媒體公佈初評結果,並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必要時可以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受理期結束後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初評結果公佈及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將獎勵辦公室初審情況、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初評結果公佈以及異議處理情況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由獎勵委員會對獲獎物件及等級進行審定,之後,對獲科技進步獎的個人、組織,由獎勵委員會負責頒發證書和獎金,獲獎名單和獎項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佈。

(四)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計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故市科委於2002年8月7日頒佈此辦法,凡獲國家863計劃、973計劃、科技攻關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重點科技計劃等資助的專案(以下簡稱國家重要科技專案),均可申請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資助,市科委負責匹配資金專案的經費預算、審批以及監督驗收,匹配資金的具體操作管理,由市科委有關業務處室負責;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上海市地方資金匹配比例原則上為國家重要科技專案資助經費的10%,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確定匹配比例,為鼓勵上海的科技人員更多地領銜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並支援做好專案協調管理工作,其領銜專案劃撥滬外地區的子課題或合作方,按其相應經費的2%予以匹配。申請單位在同一專案第一次申請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1. 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上海市匹配資金專案申請表。
  2. 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重要科技專案批文、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的複印件。
    若為子課題,需附主課題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的複印件。
  3. 到款憑證複印件。

  申請單位在同一專案第二次及以後申請上海市地方匹配資金計劃支援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國家重要科技專案上海市匹配資金專案申請表(附件)。
  2. 到款憑證複印件。

  匹配資金專案的申請,在每個季度的第2個月的中下旬受理,報批程序為:國家重要科技專案承擔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科委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後報市科委有關業務處室,由市科委業務處室核定、匯總後會同有關綜合處室審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