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一九九九年至二千年網路股狂飆的時代,許多網路公司並無任何的資產,因此創投公司在決定是否投資時,除了考慮公司的經營團隊、商業模式之外,也特別著重有無掌握智慧財產權。配合著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在一九九八年於 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Trust Co. 一案中,判決商業方法( business method )亦可申請專利之後,許多公司都將其商業模式( business model )拿去申請專利,以免其他競爭者抄襲或模仿其商業模式,並確保其競爭優勢,使得創業投資公司對於這些新興科技或網路公司是否握有專利更形重視。
不過,若要吸引創投業者的注意,最有效的方式可能還是透過適當人士的引薦,而非盲目的毛遂自薦。而在與創投業者接觸時,亦應作好準備,並針對創投業者準備一份商業計畫書( business plan ),以為因應。一般而言,國際間創投業者可能會拒絕考慮的情形包括下列數項:投資獲利機會太低(一般創投通常要求每年要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獲利)、商業計畫書組織架構不流暢(此可能會被認為經營團隊組織能力亦有問題)、商業計畫書缺乏重點或重點不明以及商業計畫書太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