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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或新型之產業上利用價值。 二、發明或新型之技術價值。 三、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商業價值。 四、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實際需要程度。 五、專利權實施之年限及地域。 六、專利權曾經授權買賣之價值。 七、有無較優或價值相當可以代用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本介紹由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馮震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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